涿州市飛龍?zhí)胤N門某某
徐君(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定州市鴻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涿州市飛龍?zhí)胤N門某某
法定代表人馬敬忠,系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定州市鴻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棟良。
原告涿州市飛龍?zhí)胤N門某某訴被告定州市鴻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涿州市飛龍?zhí)胤N門某某提供的被告定州市鴻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不準確,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涿州市飛龍?zhí)胤N門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涿州市飛龍?zhí)胤N門某某提供的被告定州市鴻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不準確,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涿州市飛龍?zhí)胤N門某某的起訴。
審判長:杜朝陽
書記員:蘇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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