淶水縣農戶自立服務社
盧建坡
吳某某
楊某
馬某某
吳某某
原告淶水縣農戶自立服務社住所地:淶水縣扶貧辦
法定代表人劉冬文職務:主任
委托代理人盧建坡,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淶水縣九龍鎮(zhèn)嶺南臺村上合街5號,身份證號xxxx。
被告楊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淶水縣九龍鎮(zhèn)嶺南臺村育才胡同33號,身份證號xxxx。
被告馬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淶水縣九龍鎮(zhèn)嶺南臺村育才胡同21號,身份證號xxxx。
被告吳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淶水縣九龍鎮(zhèn)嶺南臺村后街29號,身份證號xxxx。
本院受理的原告淶水縣農戶自立服務社與被告楊某、馬某某、吳某某、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淶水縣農戶自立服務社以四被告已還清借款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四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自主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淶水縣農戶自立服務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自主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淶水縣農戶自立服務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郄寶宏
書記員:白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