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蔣春曉(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
吳某某
戢保平
麻城市萬邦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博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君瑞,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蔣春曉,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被告吳某某。
被告戢保平。
被告麻城市萬邦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浙江博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訴被告吳某某、戢保平、麻城市萬邦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邦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郭顯宏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蔡永光、審判員羅立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博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春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戢保平及萬邦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送達開庭傳票未派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述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本院認為該證據(jù)來源合法、真實、客觀有效本院均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博某公司與被告吳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原告依照雙方約定向被告供應涂料貨物,合同價款經(jīng)過結(jié)算后被告亦在結(jié)算單上蓋章予以確認,被告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支付價款。原告博某公司依約向被告交付了貨物,被告理應支付相應的貨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吳某某給付貨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吳某某與被告戢保平雖系夫妻關系,但原告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戢保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萬邦公司在欠條上加蓋公章予以擔保,該公司對該債權(quán)債務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被告沒有按約定支付貨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并按同期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到判決給付之日的訴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開庭進行審理。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浙江博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貨款104525元及違約金(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gòu)計收貸款利率的標準從2015年6月15日開始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麻城市萬邦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上述應付款項逾期未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案件受理費2390元由被告吳某某與被告麻城市萬邦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此款由原告浙江博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先行墊付,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由三被告蔣應承擔部分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直接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博某公司與被告吳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原告依照雙方約定向被告供應涂料貨物,合同價款經(jīng)過結(jié)算后被告亦在結(jié)算單上蓋章予以確認,被告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支付價款。原告博某公司依約向被告交付了貨物,被告理應支付相應的貨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吳某某給付貨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吳某某與被告戢保平雖系夫妻關系,但原告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戢保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萬邦公司在欠條上加蓋公章予以擔保,該公司對該債權(quán)債務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北桓鏇]有按約定支付貨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并按同期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到判決給付之日的訴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開庭進行審理。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浙江博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貨款104525元及違約金(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gòu)計收貸款利率的標準從2015年6月15日開始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麻城市萬邦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上述應付款項逾期未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案件受理費2390元由被告吳某某與被告麻城市萬邦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此款由原告浙江博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先行墊付,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由三被告蔣應承擔部分一并給付原告。
審判長:郭顯宏
審判員:蔡永光
審判員:羅立
書記員: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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