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
盧彥棉(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
李玉嬌(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
某某礦業(yè)(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盧彥棉、李玉嬌,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礦業(yè)(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河北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訴被告某某礦業(yè)(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某某礦業(yè)(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北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355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5177.5元。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北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355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5177.5元。
審判長:楊慶和
書記員:劉長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