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新華區(qū)新華路。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橋東區(qū)光華路。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合作路。
被告河北某某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槐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某某、朱某某、河北某某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擔保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艷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許某某、朱某某償還借款300萬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被告華瑞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訴訟費等因本案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協(xié)議依法成立并有效,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各自義務。原告依約將款項出借給被告后,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許某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某作為許某某之妻,應對許某某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被告某某擔保公司依約應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依法應予以保護。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許某某、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萬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被告河北某某擔保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有鳳 審 判 員 何罕晶 人民陪審員 董晶晶
書記員:狄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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