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省江建集團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引江路11號,組織機構代碼60879760-1。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助華,江蘇省江建集團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員工。
被告易某華。
被告鐘儒西。
被告楊家發(fā)。
被告周加壽。
被告劉光元。
被告余純寶。
被告楊家貞。
被告尤克道。
被告劉天勇。
被告李光才。
被告李光華。
被告劉古祝。
被告汪運福。
被告張家德。
被告袁啟末。
被告張繼忠。
被告曾祥明。
被告駱三貴。
被告鄭洪發(fā)。
被告張文勝。
被告劉千云。
被告鄭國。
被告劉洪連。
被告劉喜立。
被告羅士珍。
被告易學兵。
訴訟代表人易某華。
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陳玉金,荊門市東寶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羅本周。
委托代理人張敬社,荊門市東寶區(qū)景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興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江蘇省江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建公司)與被告易某華等26人、羅本周、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瑤瓊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江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助華、被告易某華等26人的訴訟代表人易某華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玉金、被告羅本周的委托代理人張敬社、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一、易某華等26人與羅本周或劉某某、江建公司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1、易某華等26人不受荊門正明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或江建公司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易某華等26人的工作時間自由,自行安排提供勞務的時間,不受上述兩公司關于作息時間以及獎懲制度的約束。2、荊門正明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或江建公司對易某華等26人的管理沒有考核、晉升等措施,其工作僅僅獲得勞動報酬,沒有加班工資以及福利。3、易某華等26人的勞動報酬的高低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較大?;谏鲜隼碛?,本院認為易某華等26人與荊門正明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及江建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易某華等26人與羅本周之間系勞務關系。
二、江建公司是否應當對羅本周所欠易某華等26人的工資承擔連帶責任。江建公司認為,易某華等26人未與江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江建公司不是易某華等26人的用人單位,雙方之間未形成勞動或雇傭關系,且易某華等26人所持有的欠條系羅本周出具的,江建公司沒有支付易某華等26人勞動報酬的義務。本院認為,為解決建筑企業(yè)拖欠、克扣農(nóng)民工工資問題,大力推進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監(jiān)控制度,規(guī)范建筑業(yè)企業(yè)工資支付行為,2004年9月6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建設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制定了《建設領域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和《最低工資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钡谄邨l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將工資直接發(fā)放給農(nóng)民工本人,嚴禁發(fā)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第十二條規(guī)定:“工程總承包企業(yè)不得將工程違反規(guī)定發(fā)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北景钢?,江建公司明知荊門正明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取得承接混凝土等建筑工程的資質(zhì)證,而與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且直接將含工資款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給其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劉某某又將該工程轉(zhuǎn)包給羅本周。江建公司雖未與易某華等26人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未形成勞動或雇傭關系,但其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當承擔連帶清償工資款的責任。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江蘇省江建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江蘇省江建集團有限公司對本院(2014)鄂東寶民一初字第0008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羅本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江蘇省江建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費匯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壑?,戶名:荊門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帳號570401040002701。上訴人上訴期屆滿后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判決書生效后,將上述判決款項匯至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稱:荊門市東寶區(qū)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帳號:560301040000261,開戶行:湖北省荊門市農(nóng)行金泉支行。
審判員 吳瑤瓊
書記員:楊敏 原告江蘇省江建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易某華等26人、羅本周、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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