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畢志強,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吉斌,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中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俊江
地址:涿州市清涼寺區(qū)小沙坎村西。
委托代理人劉然,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畢志強與被告河北中盛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畢志強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8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劉會波
書記員: 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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