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法定代理人:李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學理,男,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華,男,黑龍江譽嚴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畢某某與被告畢某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畢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畢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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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郭新東
審判員 劉鐵生
人民陪審員 張林發(fā)
書記員: 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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