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源瑞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國清,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陶冶,湖北公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海燕,湖北公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索河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國斌,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克弼,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立清。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市源瑞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訴被告索河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索河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徐立清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guān)系為由,于2015年1月12日申請追加其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審查后依法予以準許。同年7月28日,原告武漢市源瑞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市源瑞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市源瑞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6155元,減半收取人民幣8077.50元,由原告武漢市源瑞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肖 新 人民陪審員 吳克勝 人民陪審員 陳 剛
書記員: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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