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李錦峰(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
朱小川(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
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
孟憲忠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李海鵬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錦峰,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小川,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慧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憲忠,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鵬,該公司職員。
原告梁某某訴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錦峰、朱小川,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委托代理人孟憲忠,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某訴稱,2015年8月30日,機動車駕駛人郭南駕駛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沿張涿高速公路涿州方向行駛至北龍門隧道83KM+007M處,與左海山駕駛的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后部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
此事故經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張家口支隊涿鹿大隊認定,左海山無責任,宇通客車司機郭南負責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為其所有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只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55.15元,對于原告的其他損失二被告沒有進行任何賠償,現(xiàn)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辯稱,原告所訴事故屬實,車輛是在我公司名下,現(xiàn)在由我公司經營管理。
該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投有路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要求依法判決,同時,要求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給付我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等。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告所訴賠償金額較高,應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計算,原告的損失應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規(guī)定的限額內予以賠償。
本院認為,原告梁某某乘坐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所有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雙方已形成客運合同關系,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把旅客安全送達到目的地的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所有的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現(xiàn)保險期間內發(fā)生致旅客受傷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責任,根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梁某某可以直接請求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方提供的證據(jù),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3382.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yǎng)費240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期間護理費1600元,因有宣化縣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明確載明需兩人護理,本院予以認定,但對其主張的出院后護理費1500元,因缺乏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認定。
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因原告提供的宣化縣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中明確載明原告?zhèn)闉橛叶炝褌罁?jù)《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第5.2.1條的規(guī)定:“耳廓撕裂傷、耳廓切割傷:誤工15~30日,護理7~15日,營養(yǎng)7~15日。
”結合原告?zhèn)榧霸嫣峁┑恼`工證明,原告月工資標準為3300元,本院酌情認定原告的誤工期為15日,誤工損失為1650元。
原告的財產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損壞,但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財產損失情況,對于原告財產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交通住宿費本院酌定為500元,以上損失合計7612.89元。
扣除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1055.15元后為6557.74元。
對于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055.15元,因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當庭認可,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履行理賠義務時,應將墊付款直接給付給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6557.74元,上述理賠款項直接給付于原告梁某某提供的賬戶;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055.15元,該款項直接給付于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提供的賬戶。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梁某某乘坐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所有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雙方已形成客運合同關系,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把旅客安全送達到目的地的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所有的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現(xiàn)保險期間內發(fā)生致旅客受傷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責任,根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梁某某可以直接請求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方提供的證據(jù),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3382.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yǎng)費240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期間護理費1600元,因有宣化縣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明確載明需兩人護理,本院予以認定,但對其主張的出院后護理費1500元,因缺乏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認定。
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因原告提供的宣化縣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中明確載明原告?zhèn)闉橛叶炝褌?,依?jù)《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第5.2.1條的規(guī)定:“耳廓撕裂傷、耳廓切割傷:誤工15~30日,護理7~15日,營養(yǎng)7~15日。
”結合原告?zhèn)榧霸嫣峁┑恼`工證明,原告月工資標準為3300元,本院酌情認定原告的誤工期為15日,誤工損失為1650元。
原告的財產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損壞,但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財產損失情況,對于原告財產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交通住宿費本院酌定為500元,以上損失合計7612.89元。
扣除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1055.15元后為6557.74元。
對于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055.15元,因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當庭認可,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履行理賠義務時,應將墊付款直接給付給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6557.74元,上述理賠款項直接給付于原告梁某某提供的賬戶;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055.15元,該款項直接給付于張家口市運輸總公司提供的賬戶。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何崗
書記員:任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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