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欒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林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教師,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秀娟,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牡丹江市教育印刷廠廠長,住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原告欒某某與被告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欒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以到公安機關報案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欒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欒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計1450元,由欒某某負擔。
審判員 卞熙存
書記員: 許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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