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魁
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
李某彥
李某某
原告楊某魁,農(nóng)民,住涉縣。
委托代理人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彥,職工,住涉縣。身份證號×××
被告李某某,職工,住涉縣。身份證號×××
原告楊某魁訴被告李某彥、李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魁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獻紅,被告李某彥、李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魁于2006年8月4日從被告李某彥處借款40000元,楊???001年至2006年共借李某彥、李某某50000元,原告雖訴稱2006年10月原告和被告李某彥及楊海魁三人共同協(xié)商,由原告先代楊海魁還其借李某彥的50000元,但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其提供的2010年3月9日楊??C明與其主張相互矛盾,故對其要求二被告返還代楊海魁償還51009.2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蛞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魁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75元,由原告楊某魁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魁于2006年8月4日從被告李某彥處借款40000元,楊???001年至2006年共借李某彥、李某某50000元,原告雖訴稱2006年10月原告和被告李某彥及楊海魁三人共同協(xié)商,由原告先代楊海魁還其借李某彥的50000元,但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其提供的2010年3月9日楊??C明與其主張相互矛盾,故對其要求二被告返還代楊海魁償還51009.2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蛞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魁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75元,由原告楊某魁負擔。
審判長:張國強
審判員:賈學亮
審判員:李春艷
書記員:宋亞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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