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杜爾伯特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杜蒙縣農村商業(yè)銀行)住所地:杜蒙縣泰康鎮(zhèn)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王亮,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征,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
民,現(xiàn)住杜蒙縣。
委托代理人:周麗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長春市二道區(q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杜蒙縣。
原告杜蒙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與被告李某成、趙某某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趙征;被告李某成的委托代理人周麗波、被告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杜蒙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與被告李某成、趙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因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李某成母親經江灣鄉(xiāng)時任信用社主任陳強聯(lián)系將房屋賣予被告趙某某由趙某某償還李某成貸款是一種債務轉移行為,該行為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并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債務轉移行為已經完成,故被告李某成不應再承擔償還貸款義務。被告趙某某以周麗波前夫不讓其居住為由不履行還款義務理由不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償還原告黑龍江杜爾伯特農村商業(yè)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8000.00元;
二、被告李某成不承擔還款責任。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案件受理費2360.00元,由被告趙某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吳愛茹 審判員 王立軍 審判員 高 虹
書記員:趙領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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