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江灣鄉(xiāng)人民政府,住所地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江灣鄉(xiāng)江灣村。
法定代表人:王錚,職務:鄉(xiāng)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政府副鄉(xiāng)長,現住址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紅,黑龍江玉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址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第三人: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江灣鄉(xiāng)江灣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江灣鄉(xiāng)江灣村。
法定代表人:姜喜春,職務:村民委員會主任。
原告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江灣鄉(xiāng)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江灣鄉(xiāng)政府)與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江灣鄉(xiāng)江灣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江灣村委會)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江灣鄉(xiāng)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剛、邱紅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江灣鄉(xiāng)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錚,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江灣村委會法定代表人姜喜春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灣鄉(xiāng)政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李某某給付2018年的土地承包費1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耕種的土地屬于國有,系原告委托第三人江灣村委會向被告發(fā)包。土地的性質有杜蒙縣縣志、杜政發(fā)1999第31號文件等文件可以證明。經原告請示,杜蒙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原告對新增國有土地收費管理。對競價地按50元畝收取承包費,對其他地按200元畝收取承包費。被告耕種的新增其他土地為5畝,故每年應交納承包費1000元。2018年的承包費應當在2017年年底交納,但被告未予交納。故原告現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給付2018年的承包費1000元。
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辯意見。
第三人江灣村委會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在向本院提供的答辯狀中述稱,原告所述屬實,第三人對原告的起訴沒有異議。因土地的性質確實是國有,所以原告委托第三人管理。是原告委托第三人與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并在卷佐證。原告提交證據如下:第一組:1.杜政函201685號關于同意依法解決江灣鄉(xiāng)江灣村二輪土地承包時未取得承包田農民相關問題的批復文件;2.杜政函201684號關于同意江灣鄉(xiāng)在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中新增國有性質耕地予以收費管理的批復文件;3.杜政發(fā)199921號關于《江灣鄉(xiāng)關于崗下五村二場土地調整延長承包期工作方案及實施細則的請示》的批復文件;4.江灣鄉(xiāng)崗下五村二場土地調整延長承包期工作方案;5.杜政發(fā)199931號關于《江灣鄉(xiāng)關于崗下五村二場土地調整延長承包期工作方案及實施細則的請示》的批復文件。第二組:2017黑0624民初2709號判決書,2018黑06民終813號判決書。第三組證據:原告委托第三人江灣村委會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新增其他地為5畝,承包費為200元畝,承包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某某系江灣鄉(xiāng)江灣村村民。原、被告雙方在2016年6月20日關于新增的其他土地5畝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新增的土地按照200元畝收費,承包費共計1000元,乙方(被告)必須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度的承包費,承包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被告2017年的承包費被告已經交完。
本院認為,原告為證明被告耕種的新增其他土地為國有性質,提供杜爾伯特縣人民政府制發(fā)的杜政函201685號、杜政函(2016)84號、杜政發(fā)(1999)21號、杜政發(fā)(1999)31號等文件予以證明。由于杜爾伯特縣人民政府是轄區(qū)的土地管理機構,而且該政府制發(fā)的上述文件均認可了包括被告耕種的5畝土地在內的五村二場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故本院對上述杜爾伯特縣人民政府文件認可的事實予以認定,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原告為證明被告欠承包費1000元的事實,提供了與被告簽訂的關于新增5畝其他土地的承包合同予以證明,該合同有被告的簽字和捺印。由于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原告舉證的默認和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故本院對該合同予以認定。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每年給付原告土地承包費1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018年5畝新增其他土地承包費10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江灣鄉(xiāng)人民政府5畝新增其他耕地2018年土地承包費1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大文
書記員: 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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