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安行宇,男,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李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安行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李某某將原告李某某打傷事實清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李某某主張的住院費及門診費共計3999.29元、原告無固定收入,其主張的誤工費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每天50元計算,共計500元;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未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標準也應該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營養(yǎng)費沒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明確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未提供相關票據(jù),但考慮原告確有相應支出,酌定為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住院費及門診費3999.29元、誤工費(13664元/365天*10天)374元、護理費(13664元/365天*10天)3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10)500元,交通費200元,以上共計5447.29元。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李某某將原告李某某打傷事實清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李某某主張的住院費及門診費共計3999.29元、原告無固定收入,其主張的誤工費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每天50元計算,共計500元;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未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標準也應該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營養(yǎng)費沒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明確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未提供相關票據(jù),但考慮原告確有相應支出,酌定為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住院費及門診費3999.29元、誤工費(13664元/365天*10天)374元、護理費(13664元/365天*10天)3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10)500元,交通費200元,以上共計5447.29元。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健
審判員:高娟
審判員:閆冉
書記員:封玥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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