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吳小江
張某
郭某某
翟羽佳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吳小江。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承德市。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翟羽佳。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小江、被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翟羽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荆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累計向原告李某某借款75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張某對所欠債務應當清償。2013年8月13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郭某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對被告張某具體還款數(shù)額、還款時間及被告張某未依約還款應支付原告李某某違約金數(shù)額、利息的計算方法進行了約定,該借款協(xié)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協(xié)議各方應當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因被告張某未按約定還款期限還款,已構成違約,故除應向原告履行償還借款本金75000.00元的義務外,還應按照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支付利息,即自2013年8月13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還款義務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因借款協(xié)議書中有關于被告張某如未依約還款則應向原告李某某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的約定,故被告張某應按約定承擔違約金。被告郭某某在借款協(xié)議書中自愿為被告張某的債務及違約責任提供擔保,因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郭某某對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均沒有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關于“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钡囊?guī)定。被告郭某某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郭某某未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李某某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因原告李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上述保證期間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郭某某免除保證責任,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7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75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還款義務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及違約金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25.00元,由被告張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累計向原告李某某借款75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張某對所欠債務應當清償。2013年8月13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郭某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對被告張某具體還款數(shù)額、還款時間及被告張某未依約還款應支付原告李某某違約金數(shù)額、利息的計算方法進行了約定,該借款協(xié)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協(xié)議各方應當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因被告張某未按約定還款期限還款,已構成違約,故除應向原告履行償還借款本金75000.00元的義務外,還應按照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支付利息,即自2013年8月13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還款義務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因借款協(xié)議書中有關于被告張某如未依約還款則應向原告李某某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的約定,故被告張某應按約定承擔違約金。被告郭某某在借款協(xié)議書中自愿為被告張某的債務及違約責任提供擔保,因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郭某某對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均沒有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關于“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钡囊?guī)定。被告郭某某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郭某某未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李某某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因原告李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上述保證期間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郭某某免除保證責任,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7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75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還款義務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及違約金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25.00元,由被告張某承擔。
審判長:卜云東
審判員:陳曉沖
審判員:王雪
書記員:馬慶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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