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琴
鹿保勇
河北鹿保勇律師事務所
孟某
孟某
馬國彬
李國利
涿州市廣成客運有限公司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趙偉偉
原告李淑琴,住涿州市。
原告孟某,住涿州市。
原告孟某,住涿州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師事務所。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師事務所。
被告馬國彬,住涿州市。
被告涿州市廣成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廣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國利,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冠軍。
委托代理人趙偉偉。
原告李淑琴、孟某、孟某訴被告馬國彬、涿州市廣成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成客運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保定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淑琴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馬國彬、被告廣成客運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中華聯合保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馬國彬駕駛冀FBXXXX大型普通客車與孟慶山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孟慶山當場死亡,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對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應予支持。因肇事車輛冀FBXXXX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華聯合保定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2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故本案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中華聯合保定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同等責任即50%責任承擔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損失由被告廣成客運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數額過高本院酌定為3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保定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12000元。
二、被告被告中華聯合保定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97433元。
以上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若被告未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91元,由原告承擔50元,被告廣成客運公司承擔60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馬國彬駕駛冀FBXXXX大型普通客車與孟慶山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孟慶山當場死亡,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對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應予支持。因肇事車輛冀FBXXXX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華聯合保定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2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故本案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中華聯合保定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同等責任即50%責任承擔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損失由被告廣成客運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數額過高本院酌定為3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保定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12000元。
二、被告被告中華聯合保定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97433元。
以上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若被告未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91元,由原告承擔50元,被告廣成客運公司承擔6041元。
審判長:孫鐵軍
審判員:劉柳
審判員:劉靜
書記員: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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