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高文書(湖北必勝律師事務所)
巴東縣金字山石材開發(fā)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高文書,湖北必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巴東縣金字山石材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志強,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巴東縣金字山石材開發(fā)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為由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40元,減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40元,減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長:羅楊軍
審判員:譚文先
審判員:李小艷
書記員: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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