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全
孫玉鵬(河北張鳳閣律師事務所)
蔣某某
原告李某全,。
委托代理人孫玉鵬,河北張鳳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某某,別名蔣玲玲。
原告李某全訴被告蔣某某合伙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孫玉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蔣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對其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本案原、被告之間雖然是以口頭方式訂立合伙合同,但原、被告雙方在法院調解時也均認可此事實。且原、被告雙方事實上也完全履行了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合伙義務。符合合伙的法律關系特征。合伙協(xié)議簽訂后,確實進行了經營活動。應當認定為原、被告之間已構成事實上的合伙關系,合伙協(xié)議合法有效。后由于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內部調整,原、被告從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下屬的千鑫和滏東店中撤出。原、被告不再繼續(xù)合伙經營,應當視為合伙關系已終止。合伙終止后,應對合伙期間的盈虧進行清算。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未提交任何證據。原告已經舉證證明原、被告合伙期間出資、支出、收益等情況,且經計算原、被告合伙經營是盈利的。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由于原、被告雙方出資相同。所以對于原、被告合伙期間合伙財產應各占50%。所以被告獨自占有原告出資及全部合伙財產顯然侵犯了原告的權利。因此原告主張應當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零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令被告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李某全合伙投資款63500元、合伙期間盈利款56500、庫存貨物等值貨幣23000元,以上共計143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蔣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本案原、被告之間雖然是以口頭方式訂立合伙合同,但原、被告雙方在法院調解時也均認可此事實。且原、被告雙方事實上也完全履行了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合伙義務。符合合伙的法律關系特征。合伙協(xié)議簽訂后,確實進行了經營活動。應當認定為原、被告之間已構成事實上的合伙關系,合伙協(xié)議合法有效。后由于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內部調整,原、被告從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下屬的千鑫和滏東店中撤出。原、被告不再繼續(xù)合伙經營,應當視為合伙關系已終止。合伙終止后,應對合伙期間的盈虧進行清算。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未提交任何證據。原告已經舉證證明原、被告合伙期間出資、支出、收益等情況,且經計算原、被告合伙經營是盈利的。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由于原、被告雙方出資相同。所以對于原、被告合伙期間合伙財產應各占50%。所以被告獨自占有原告出資及全部合伙財產顯然侵犯了原告的權利。因此原告主張應當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零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令被告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李某全合伙投資款63500元、合伙期間盈利款56500、庫存貨物等值貨幣23000元,以上共計143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蔣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燕萍
審判員:胡梅芳
審判員:薛濤
書記員:何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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