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門市。
委托代理人:盧亭濤(特別授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荊門市掇刀區(qū)掇刀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門市。
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qū)城關城西沙莊村,組織機構代碼74404195-6。
法定代表人:王敬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冬良(特別授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該公司員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白堤路1號,統(tǒng)一社會性用代碼91120000746651037M。
負責人:王然,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永寧(特別授權),湖北雄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國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過程中,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申請對原告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盧婷濤,被告張某某,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東良,被告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永寧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8月19日11時30分許,被告張某某駕駛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所有的XX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XXXXXX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原告未同車備用司機,從汕頭往江西方向行駛途徑206線2095KM-600M平遠縣八尺鎮(zhèn)路段一轉彎處時,因操作不當,致使重型半掛牽引車側翻在公路上,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平遠縣交警大隊認定為,被告張某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1月19日,原告?zhèn)榻?jīng)法醫(yī)司法鑒定為傷殘等級10級,后期治療費7000元。
請求判令被告張某某、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賠償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各項經(jīng)濟損失106544元;判令被告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在車上人員險等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A1、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身份情況;
A2、身份證、居住證明、租房合同、駕駛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張某某身份情況、居住地及其具有駕駛重型罐式牽引車的資格;
A3、行駛證復印件2份,證明號牌為XX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XXXXXX號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原系天津京天物流有限公司車輛,后轉于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的事實;
A4、保單復印件2份、保險批單復印件2份,證明天津京天物流有限公司已向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險等項目的保險,天津京天物流有限公司轉移車輛時對保單也進行了轉移登記的事實;
A5、平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被告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的事實;
A6、荊門市一醫(yī)出院記錄、出院診斷證明各1份,證明原告的傷情及住院25天的事實;
A7、荊門今宋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費發(fā)票1份,證明原告?zhèn)麣埖燃墳?0級,賠償指數(shù)10%,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支出鑒定費1560元的事實;
A8、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4份,證明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月平均工資為4172元的事實;
A9、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各2份、麻城市某村村民委員會證明1份,證明原告需要扶養(yǎng)父母、女兒的事實;
A10、加油票據(jù)6份,證明原告因處理事故支出交通費的事實。
被告張某某辯稱,我不該賠,我們都是司機,應該由公司賠。
被告張某某就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供證據(jù)如下:
B1、駕駛證復印件1份,證明有駕駛資格。
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辯稱,原告與我公司沒有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受雇于天津京天物流公司,我公司并未雇傭他們,我公司沒有賠償義務。
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就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供證據(jù)如下:
C1、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法醫(yī)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證明原告李某某的損傷評定為10級傷殘。
被告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辯稱,原告提供張某某準駕相符,在年審期限內,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原件,以及相應牽引車和掛車的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原件,交我公司核對無誤的情況,愿依據(jù)合同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和鑒定費依據(jù)合同不應當由我公司承擔;原告的訴求過高,缺乏相應的法律及事實依據(jù);根據(jù)合同條款約定,此次事故適用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
被告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就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供證據(jù)如下:
D1、保險條款1份。
上述證據(jù),原、被告在庭審中進行了質證,并發(fā)表了質證意見。
被告張某某對原告提供的10份證據(jù)無異議。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A1、A2、A3、A4、A5、A6真實性無異議,對該6份證據(jù)擬證明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A7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傷殘等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重新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10級。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A8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工資數(shù)額有異議,認為是京天公司發(fā)的,沒有勞動合同、交稅證明。經(jīng)審查,原告提供的工資發(fā)放清單,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A9有異議,認為村委會的證明沒有經(jīng)辦人簽名。經(jīng)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A10有異議,認為加油費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原告在治療傷情時確需支出一定的交通費,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原告、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對被告張某某提供的證據(jù)B1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被告張某某、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對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提供的證據(jù)C1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被告張某某、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對被告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提供的證據(jù)D1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上述確認的有效證據(jù),結合原、被告訴辯理由及陳述,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2014年8月19日11時30分,被告張某某駕駛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所有的XX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XXXXXX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從汕頭往江西方向行駛途徑206線2095KM-600M平遠縣八尺鎮(zhèn)路段一轉彎處時,因操作不當,致使重型半掛牽引車側翻在公路上,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在荊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5天。2014年8月21日,平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201303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1月19日,原告?zhèn)榻?jīng)法醫(yī)司法鑒定為傷殘等級10級,賠償指數(shù)10%,后期治療費7000元。2016年6月28日,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法醫(yī)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李某某的損傷評定為10級傷殘。
另查,XX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XXXXXX掛重型罐式半掛車登記車主系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該車在被告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限額為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原告李某某系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被扶養(yǎng)人李思睿,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李先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洪桂香,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5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為24852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年)16681元,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年)8681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為28729元。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根據(jù)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結合雙方在事故中的違法行為及過錯程度,本院確定被告張某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此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受傷,被告張某某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張某某系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聘請的駕駛員,其駕駛該車輛屬履行職務行為,故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車在被告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限額為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故被告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理應在不計免賠限額為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李某某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問題,本院認為,原告系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關于誤工費的賠償問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之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原告李某某舉證證明其工資收入為4172元/月,即誤工時間為152天。
關于護理費的計算問題,原告李某某未能提供護理人員的相關證據(jù),其護理費可以參照2015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關于原告訴請被告賠償交通費1000元,鑒于當事人在治療傷情時確需支出一定的交通費,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300元。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問題,此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傷殘,確給原告精神上帶來了一定損害,結合雙方應負的責任比例及本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對原告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2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李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104697.82元,其中:殘疾賠償金49704元、誤工費21137.12元、護理費2203.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642.65元、6944元、7506.45元、鑒定費1560元、后期治療費700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以上損失由被告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在為XX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承保的不計免賠限額為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50000元,超出賠付范圍的損失為54697.82元,由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按責賠付原告54697.82元。(具體數(shù)額詳見損害賠償明細表)。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5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54697.82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天津市正威燃氣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國華
書記員: 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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