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富
徐長城(河北涿州清涼寺辦事處晨曦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
檀紅亮(河北佳篷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州市百尺竿鎮(zhèn)百尺竿村。
委托代理人徐長城,涿州市清涼寺辦事處晨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
負責人閆利斌,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檀紅亮,河北佳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富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南市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各自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的司機劉海龍與劉慶國發(fā)生交通事故情況屬實。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12783元,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人保南市支公司作為劉慶國所駕車輛的保險人,有在承保的范圍內理賠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保南市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李某富112783元。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如果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本案訴訟費2556元,由被告人保南市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且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的司機劉海龍與劉慶國發(fā)生交通事故情況屬實。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12783元,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人保南市支公司作為劉慶國所駕車輛的保險人,有在承保的范圍內理賠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保南市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李某富112783元。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如果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本案訴訟費2556元,由被告人保南市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孫鐵軍
審判員:韋忠長
審判員:劉柳
書記員: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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