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冰,黑龍江珍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綏芬河鐵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文化街47號(商聯商廈7樓706室)。
法定代表人:張書濤,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黑龍江天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綏芬河鐵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冰、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為原告從被告處購買的6套房屋辦理進戶及產權過戶手續(xù)。事實與理由:被告在開發(fā)綏芬河市吉祥家園小區(qū)時因缺少資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三次將500萬元轉入被告指定賬戶。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給原告出具借款憑證1份,雙方約定月利率3%。因被告無力還款,雙方議定用被告開發(fā)的部分房屋抵賬。其中6套已經在房產部門辦理了備案登記。這6套房屋分別是位于吉祥家園小區(qū)9號樓1層5號(備案編號:B20160726008***)、9號樓1層7號(備案編號:B20140522007***)、9號樓1層9號(備案編號:B20140522007***)、9號樓1層10號(備案編號:B20160726008***)、4號樓1層8號(備案編號:B20140305003***)、8號樓1層2號(備案編號:B20140305003***)。但被告始終未將房屋交付給原告。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訟至法院。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被告在開發(fā)綏芬河市吉祥家園小區(qū)期間,因缺少資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三次將500萬元轉入被告指定賬戶。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給原告出具借款憑證1份,雙方約定月利率3%。因被告無力還款,雙方議定用被告開發(fā)的部分房屋抵賬。其中6套已經在房產部門辦理了備案登記。這6套房屋分別是位于綏芬河市吉祥家園小區(qū)9號樓1層5號(備案編號:B20160726008***)、9號樓1層7號(備案編號:B20140522007***)、9號樓1層9號(備案編號:B20140522007***)、9號樓1層10號(備案編號:B20160726008***)、4號樓1層8號(備案編號:B20140305003***)、8號樓1層2號(備案編號:B20140305003***)。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達成的以房抵債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綏芬河鐵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為李某某辦理綏芬河市吉祥家園小區(qū)9號樓1層5號、7號、9號、10號以及4號樓1層8號、8號樓1層2號的進戶手續(xù);
二、綏芬河鐵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xié)助李某某辦理綏芬河市吉祥家園小區(qū)9號樓1層5號、7號、9號、10號以及4號樓1層8號、8號樓1層2號的產權登記。
案件受理費52238.40元,由綏芬河鐵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廣峰 人民陪審員 潘志強 人民陪審員 趙長青
書記員:范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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