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楊家新
李某某
楊某某
孫淑會(豐南鎮(zhèn)求實法律服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陳書云(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
徐某某
劉某某
張立東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
原告楊家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天津市。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天津市。
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理人楊家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天津市。系原告楊某某之父。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孫淑會,豐南鎮(zhèn)求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組織機構代碼:93596058-4
負責人張建廣,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書云,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男,46歲,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唐某市。
被告張立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某市。
原告李某某、楊家新、李某某、楊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徐某某、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代理審判員趙立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家新及其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孫淑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書云,張立東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某,劉某某經本庭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張立東所有的車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等險種的保險期間內與原告李某某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唐某市豐南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察,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劉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司機楊家新負此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李某某、楊某某無責任,故被告張立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楊家新承擔30%的責任。原告楊家新主張的誤工費因未提供相應的工資證明,按照職業(yè)屬性應以交通運輸業(yè)標準計算到其鑒定日前一日,應以172天計算;原告楊家新主張的護理費應以楊義提供的月工資為準,故對其提供的工資證明不予采信;原告楊家新鑒定為玖級傷殘,其主張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張的誤工費應以其提供的月工資標準,故對其提供的工資證明不予采信;原告李某某主張的護理費因其提供的證據不充分,其護理人員李春英的工資應按教育行業(yè)標準進行計算;原告李某某主張的存車費系其損失中的間接損失,應由其本人與被告張立東按比例分擔;原告李某某主張的其它服務費因不能說明用途,此費用自行承擔;原告楊家新、李某某主張的鑒定費、公估費系查明自身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故予以支持;原告楊家新、李某某主張的交通費系其應支出的費用,但此二原告是一家人,故酌定每人交通費各人民幣20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張的原告楊家新醫(yī)療費用中部分為治療期限之外發(fā)生的不予賠償,經查明其中有原告楊家新人民醫(yī)院法醫(yī)門診票據,還有其在復查期間的醫(yī)療費且提供了相應的報告,故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給付原告楊家新保險金人民幣6430元、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金人民幣3440元、給付原告楊某某保險金人民幣14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金人民幣2000元;
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楊家新保險金人民幣65918.28元、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金人民幣3907.41元;
四、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楊家新保險金人民幣3244.54元、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金人民幣1428.17元、給付原告楊某某保險金人民幣53.06元;
五、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金人民幣31338.3元;
六、被告張立東賠償原告李某某人民幣1512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履行。
七、駁回四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0元,四原告負擔人民幣150元,被告張立東負擔人民幣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張立東所有的車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等險種的保險期間內與原告李某某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唐某市豐南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察,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劉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司機楊家新負此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李某某、楊某某無責任,故被告張立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楊家新承擔30%的責任。原告楊家新主張的誤工費因未提供相應的工資證明,按照職業(yè)屬性應以交通運輸業(yè)標準計算到其鑒定日前一日,應以172天計算;原告楊家新主張的護理費應以楊義提供的月工資為準,故對其提供的工資證明不予采信;原告楊家新鑒定為玖級傷殘,其主張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張的誤工費應以其提供的月工資標準,故對其提供的工資證明不予采信;原告李某某主張的護理費因其提供的證據不充分,其護理人員李春英的工資應按教育行業(yè)標準進行計算;原告李某某主張的存車費系其損失中的間接損失,應由其本人與被告張立東按比例分擔;原告李某某主張的其它服務費因不能說明用途,此費用自行承擔;原告楊家新、李某某主張的鑒定費、公估費系查明自身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故予以支持;原告楊家新、李某某主張的交通費系其應支出的費用,但此二原告是一家人,故酌定每人交通費各人民幣20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張的原告楊家新醫(yī)療費用中部分為治療期限之外發(fā)生的不予賠償,經查明其中有原告楊家新人民醫(yī)院法醫(yī)門診票據,還有其在復查期間的醫(yī)療費且提供了相應的報告,故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給付原告楊家新保險金人民幣6430元、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金人民幣3440元、給付原告楊某某保險金人民幣14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金人民幣2000元;
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楊家新保險金人民幣65918.28元、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金人民幣3907.41元;
四、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楊家新保險金人民幣3244.54元、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金人民幣1428.17元、給付原告楊某某保險金人民幣53.06元;
五、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金人民幣31338.3元;
六、被告張立東賠償原告李某某人民幣1512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履行。
七、駁回四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0元,四原告負擔人民幣150元,被告張立東負擔人民幣350元。
審判長:趙立新
書記員: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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