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清
陳守彪(湖北邦倫律師事務所)
胡某
原告李某清,男,生于1970年12月18日,漢族,沙洋縣人。
委托代理人陳守彪,湖北邦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胡某,女,生于1969年12月3日,漢族,沙洋縣人。
原告李某清訴被告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守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被告借款后未能完全履行償還義務,依法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訴請中未主張借款利息,視為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權利。
依照《》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償還原告李某清借款500000元。
上述款項,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則依照《》第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400元,由被告胡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被告借款后未能完全履行償還義務,依法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訴請中未主張借款利息,視為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權利。
依照《》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償還原告李某清借款500000元。
上述款項,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則依照《》第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400元,由被告胡某負擔。
審判長:張立芳
審判員:劉晶
審判員:王丹
書記員:邱罰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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