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吳愛民
賈云鋒(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br/>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
趙瑞陽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吳愛民。
委托代理人賈云鋒,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蓭煛?br/>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志宏,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瑞陽。
原告李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2年1月4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吳愛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邯鄲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趙瑞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冀D×××××、冀D×××××掛號車輛均已在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于因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均應予以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農(nóng)村居民趙學亮死亡,趙學亮近親屬可依法主張的各項賠償為:喪葬費32306元÷12月×6月=16153元,死亡賠償金5958元×20年=119160元,被撫養(yǎng)人趙曉蘭生活費3845元×(18-11)÷2=13457.50元、被撫養(yǎng)人趙文祥生活費{3845元×[20年-(73歲-60歲)]}÷5=5383元、被撫養(yǎng)人徐秀清生活費{3845元×[20年-(69歲-60歲)]}÷5=8459元,另外冀D×××××號車輛損失21000元,以上共計183612.50元。除上述賠償項目外,趙學亮近親屬亦可主張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撫慰金。在事故發(fā)生后,在邯鄲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調(diào)解下,原告李某作為兩車車主與趙學亮近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除賠償趙學亮近親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父母贍養(yǎng)費、子女撫養(yǎng)費,以及冀D×××××號車輛損失外,另賠償趙學亮近親屬部分精神撫慰金,共計185000元,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作為冀D×××××、冀D×××××掛號車輛的保險人雖然是與該車登記車主河北萬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被保險人,不僅包括投保人而且包括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郭瑛作為該車合法駕駛?cè)艘鄳獙儆诒槐kU人。原告李某作為郭瑛的雇主,向事故受害方趙學亮的近親屬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其有權(quán)向保險人即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現(xiàn)原告李某為本次事故共賠償趙學亮近親屬185000元(含精神撫慰金),均在法定賠償范圍內(nèi),且未超過兩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作為保險人對此賠償款應予賠付。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現(xiàn)已賠付139791.50元,并已用以償還原告李某在河北萬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購車貸款,原告李某對此予以認可,對于剩余45208.50元賠償款,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仍應予賠付。關(guān)于原告李某主張冀D×××××、冀D×××××掛號車輛吊裝、施救費7000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李某保險理賠款45208.5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原告負擔3024元,被告負擔9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冀D×××××、冀D×××××掛號車輛均已在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于因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均應予以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農(nóng)村居民趙學亮死亡,趙學亮近親屬可依法主張的各項賠償為:喪葬費32306元÷12月×6月=16153元,死亡賠償金5958元×20年=119160元,被撫養(yǎng)人趙曉蘭生活費3845元×(18-11)÷2=13457.50元、被撫養(yǎng)人趙文祥生活費{3845元×[20年-(73歲-60歲)]}÷5=5383元、被撫養(yǎng)人徐秀清生活費{3845元×[20年-(69歲-60歲)]}÷5=8459元,另外冀D×××××號車輛損失21000元,以上共計183612.50元。除上述賠償項目外,趙學亮近親屬亦可主張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撫慰金。在事故發(fā)生后,在邯鄲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調(diào)解下,原告李某作為兩車車主與趙學亮近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除賠償趙學亮近親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父母贍養(yǎng)費、子女撫養(yǎng)費,以及冀D×××××號車輛損失外,另賠償趙學亮近親屬部分精神撫慰金,共計185000元,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作為冀D×××××、冀D×××××掛號車輛的保險人雖然是與該車登記車主河北萬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被保險人,不僅包括投保人而且包括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郭瑛作為該車合法駕駛?cè)艘鄳獙儆诒槐kU人。原告李某作為郭瑛的雇主,向事故受害方趙學亮的近親屬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其有權(quán)向保險人即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F(xiàn)原告李某為本次事故共賠償趙學亮近親屬185000元(含精神撫慰金),均在法定賠償范圍內(nèi),且未超過兩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作為保險人對此賠償款應予賠付。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現(xiàn)已賠付139791.50元,并已用以償還原告李某在河北萬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購車貸款,原告李某對此予以認可,對于剩余45208.50元賠償款,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仍應予賠付。關(guān)于原告李某主張冀D×××××、冀D×××××掛號車輛吊裝、施救費7000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李某保險理賠款45208.5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原告負擔3024元,被告負擔976元。
審判長:孟偉彬
審判員:葉軍華
審判員:薛濤
書記員:靳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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