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柳曉麗,湖北旗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玖信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姚家山開發(fā)區(qū)133號。
法定代表人徐勝云,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建鳴,系該公司財務總監(jiān)。
委托代理人蔡巍,湖北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英。
委托代理人高峰。
原告李某訴被告玖信汽車公司、劉某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利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柳曉麗,被告玖信汽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建鳴、蔡巍,被告劉某英的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0月24日,被告玖信汽車公司因急需資金向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借到李某人民幣伍萬元整,雙方約定于2011年10月26日前歸還,并支付500元利息。共計人民幣伍萬零伍佰元整。若未按期歸還,則雙方約定,按每日(1.5‰)千分之一點五違約金及滯納金按月支付給李某本人借款單位武漢玖信汽車有限公司,擔保人劉某英(簽名)徐勝云2011年10月24日”。被告玖信汽車公司對法定代表人徐勝云的上述簽名未持異議。2013年7月23日,原告為索要此款,向被告劉某英送達了催款函。2015年3月25日,原告再次提起訴訟,提出前述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催款函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后本院予以采信的證據(jù)、各方當事人的自認及當庭一致的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玖信汽車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的借條上雖無公司公章,但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勝云的簽名,應認定公司對此借款內(nèi)容的確認,因此原告與被告玖信汽車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玖信汽車公司應承擔清償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元的民事責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玖信汽車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債務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劉某英為被告玖信汽車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元擔保成立,應對此款的償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玖信汽車公司提出其公司未收到原告所借款項,雙方并無民間借貸關系的主張,無事實證據(jù)證明,依法不予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nèi)舾蓡栴}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chǎn)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擔保人劉某英索要此款,送達了催款通知書,原告主張此債權訴訟時效的中斷,故被告玖信汽車公司提出原告的訴請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于法無據(jù),依法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玖信汽車有限公司欠原告李某本金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500元合計50500元,由被告武漢玖信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nèi)一次性償付;本金50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自2011年10月24日始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支付原告利息。
二、被告劉某英對被告武漢玖信汽車有限公司上述所欠款項人民幣505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63元,減半收取532元,由被告武漢玖信汽車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墊付,執(zhí)行時由被告武漢玖信汽車有限公司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孫利軍
書記員: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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