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軍軍,湖北英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五斗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縣,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王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嚴軍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王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某某、王某連帶向原告支付合伙份額轉(zhuǎn)讓款90000元;2、判令兩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利息14577元(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的標準,從2016年10月22日起計算至2017年3月6日止;以9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的標準,自2017年3月7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18年2月6日);3、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1600元(以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從2016年9月22日計算至2016年12月27日,共計96天);4、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27日,原告與湖北五斗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斗米公司)簽訂《直營合伙協(xié)議》,雙方共同出資1000000元在武漢市硚口區(qū)寶豐路設立“順水魚館”(順水魚館硚口店),五斗米公司以其“順水魚館”品牌作為出資,占合伙份額的60%,原告以原沱江魚府店內(nèi)裝飾及固定資產(chǎn)折舊后的價值出資,占合伙份額的40%。2016年9月22日,被告劉某某與原告簽訂《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約定由被告劉某某受讓原告所持有的順水魚館硚口店40%的份額。轉(zhuǎn)讓款為200000元,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余下款項被告按期每月支付10000元,月利率按1%計算,2016年10月22日支付第一期11000元,以此類推直至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各項義務,但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合伙份額轉(zhuǎn)讓價款,首筆轉(zhuǎn)讓款100000元中的50000元被告延遲至2016年12月27日支付,給原告造成利息損失。剩余10000元被告劉某某亦未按約定付款,其于2017年3月6日支付10000元后便拒不履行余下義務,至今仍拖欠原告合伙份額轉(zhuǎn)讓款90000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劉某某、王某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未到庭,放棄了答辯及舉證、質(zhì)證的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原告提交的全部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原則,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27日,原告與案外人五斗米公司簽訂《直營合伙協(xié)議》,雙方約定:雙方合伙開設“寶豐路順水魚館”,合伙期限從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11日止。原告與五斗米公司共同出資1000000元,五斗米公司以雙方認可的知識產(chǎn)權作為出資,占60%的合伙份額,原告以原沱江魚府店內(nèi)裝修及固定資產(chǎn)(已使用四年)折舊后的價值占40%的合伙份額,同時雙方還約定五斗米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的銀行賬戶作為處理合伙事宜的指定賬戶。2016年9月22日,因經(jīng)營不善,原告提出退伙。同日,原告與五斗米公司簽訂《終止合作協(xié)議》,約定:順水魚館硚口店中原告的有形及無形資產(chǎn)共計折算為200000元,并約定了退合伙款項的方式。同年10月22日,原告與五斗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劉某某簽訂了《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協(xié)議內(nèi)容為: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原告向被告劉某某轉(zhuǎn)讓順水魚館40%的合伙份額達成協(xié)議,轉(zhuǎn)讓對價為200000元,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被告劉某某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余款100000元從2016年10月22日起每月支付10000元,并支付余款1%的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協(xié)議簽訂之日,順水魚館硚口店債權、債務、水電、房租等任何事項均與原告無關。協(xié)議簽訂之日,被告劉某某就向原告支付合伙份額轉(zhuǎn)讓款50000元,其后被告劉某某未能按約付款,于2016年12月27日再次支付50000元、2017年3月6日付款10000元、共計支付110000元后,未能依約支付余款90000元,原告多次主張權利無果,雙方因此成訴。
另查明,被告劉某某、王某曾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14年9月9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2017年8月17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
本院認為,原告與五斗米公司之間已形成了合伙關系,約定了合伙份額。其后因經(jīng)營不善,雙方又達成了退伙協(xié)議。被告劉某某作為五斗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原告達成合伙份額轉(zhuǎn)讓協(xié)議,該協(xié)議成立并已生效。被告劉某某未按約定全額支付合伙份額轉(zhuǎn)讓款,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對原告主張被告劉某某向其支付合伙份額轉(zhuǎn)讓款9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被告劉某某支付利息1600元的訴訟請求,雙方約定簽訂合同之日即應支付100000元,但被告劉某某僅支付50000元,余款50000元未能按期支付。雖然雙方約定月利率1%針對的是分期付款的100000元,但在前期款項未能按期支付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該利率。該筆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從合同簽訂之日即2016年10月22日計算至被告劉某某支付50000元的前一日即2016年12月26日,共計66天,利息額為1100元,本院對該數(shù)額的利息予以支持,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被告劉某某支付利息1457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從2016年10月22日至被告劉某某支付10000元合伙份額轉(zhuǎn)讓款的前一天即2017年3月5日共計135天,利息額為4500元,其后被告劉某某應以未支付的合伙份額轉(zhuǎn)讓款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支付從2017年3月6日至合伙份額轉(zhuǎn)讓款付清時止的利息。對原告主張被告劉某某、王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雖然被告劉某某的債務發(fā)生在其與被告王某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nèi),但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債務系兩被告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經(jīng)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產(chǎn)生,故本院對原告主張兩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合伙份額轉(zhuǎn)讓金90000元及支付截止至2017年3月5日的利息5600元,并以未支付的合伙份額轉(zhuǎn)讓金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從2017年3月6日至合伙份額轉(zhuǎn)讓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劉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9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黃鑌
人民陪審員 傅靖宏
人民陪審員 熊豐
書記員: 鄺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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