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海林市云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張齊林(黑龍江森林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
被告:海林市云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許春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齊林,黑龍江森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海林市云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7元,減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7元,減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瑞軍
書記員:陳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