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某
孫艷華(豐某某愛馨法律服務所)
唐山市豐某某任各莊鎮(zhèn)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
劉敬東(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
原告朱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孫艷華,豐某某愛馨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任各莊鎮(zhèn)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李學雙,該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敬東,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永某與被唐山市豐某某任各莊鎮(zhèn)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白某某村委會)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艷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白某某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劉敬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之前已形成租賃合同關系,且在租賃合同到期后,原告仍然使用被告集體磚廠的房屋至2009年3月4日,被告在此期間沒有提出異議,故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應視為不定期租賃。依法律規(guī)定,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故2009年3月5日,被告白某某村委會向原告朱永某下發(fā)退場通知后,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jīng)解除。雙方租賃合同關系解除后,原告并未搬出且被告亦未采取強制措施要求原告搬出,原告朱永某仍然占用被告白某某村集體磚廠土地及房屋,故原告地上添附物的所有權仍歸原告所有,因遇張?zhí)畦F路征地補償,故原告所有的添附物所獲補償應歸原告朱永某所有。原告主張其添附了灶臺、三相電、火炕、門、地爐,地面硬化(71平方米,金額5680元)、地面硬化(71平方米、1420元),但在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的賈占宇訴白某某村委會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中,賈占宇同樣主張其添附了上述物品,且在張?zhí)畦F路工程地上附著物補償明細表中,上述物品數(shù)量均為一個,因本案原告朱永某與另案原告賈占宇均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對上述物品具有專有性,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其添附了兩個后窗戶、一個前窗戶及西三間上蓋石棉瓦,但未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在張?zhí)畦F路工程地上附著物補償明細表中,上述物品數(shù)量并未得到補償,對其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現(xiàn)場勘查時,原告朱永某確實經(jīng)營養(yǎng)殖業(yè),故其要求被告給付移置費960元,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朱永某在租用被告白某某村委會磚廠土地及房屋后,確實添附了一眼井及修建了豬圈,故其要求被告給付井及豬圈的占地補償款4296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某某村委會關于承包合同已到期且朱永某在退場通知上簽字,故磚廠上物品及占地費用應全部歸被告所有的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百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豐某某任各莊鎮(zhèn)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返還原告朱永某地上附著物補償款4392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朱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42元,由原告負擔476元,被告唐山市豐某某任各莊鎮(zhèn)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負擔9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之前已形成租賃合同關系,且在租賃合同到期后,原告仍然使用被告集體磚廠的房屋至2009年3月4日,被告在此期間沒有提出異議,故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應視為不定期租賃。依法律規(guī)定,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故2009年3月5日,被告白某某村委會向原告朱永某下發(fā)退場通知后,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jīng)解除。雙方租賃合同關系解除后,原告并未搬出且被告亦未采取強制措施要求原告搬出,原告朱永某仍然占用被告白某某村集體磚廠土地及房屋,故原告地上添附物的所有權仍歸原告所有,因遇張?zhí)畦F路征地補償,故原告所有的添附物所獲補償應歸原告朱永某所有。原告主張其添附了灶臺、三相電、火炕、門、地爐,地面硬化(71平方米,金額5680元)、地面硬化(71平方米、1420元),但在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的賈占宇訴白某某村委會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中,賈占宇同樣主張其添附了上述物品,且在張?zhí)畦F路工程地上附著物補償明細表中,上述物品數(shù)量均為一個,因本案原告朱永某與另案原告賈占宇均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對上述物品具有專有性,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其添附了兩個后窗戶、一個前窗戶及西三間上蓋石棉瓦,但未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在張?zhí)畦F路工程地上附著物補償明細表中,上述物品數(shù)量并未得到補償,對其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現(xiàn)場勘查時,原告朱永某確實經(jīng)營養(yǎng)殖業(yè),故其要求被告給付移置費960元,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朱永某在租用被告白某某村委會磚廠土地及房屋后,確實添附了一眼井及修建了豬圈,故其要求被告給付井及豬圈的占地補償款4296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某某村委會關于承包合同已到期且朱永某在退場通知上簽字,故磚廠上物品及占地費用應全部歸被告所有的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百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豐某某任各莊鎮(zhèn)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返還原告朱永某地上附著物補償款4392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朱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42元,由原告負擔476元,被告唐山市豐某某任各莊鎮(zhèn)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負擔966元。
審判長:陳永華
審判員:胡權利
審判員:郭子靚
書記員:趙海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