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作秀
張熙雨(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
王行榮(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
褚某某
譚文(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明理法律服務所)
譚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
黃艾(湖北勇鑫律師事務所)
原告:朱作秀,女,生于1968年3月11日,住湖北省潛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熙雨、王行榮,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褚某某,男,生于1989年7月26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譚某,女,生于1965年7月13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明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東風大道286號。
主要負責人:王輝,該分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艾,湖北勇鑫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朱作秀與被告褚某某、譚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朱作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熙雨、被告褚某某和譚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文、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艾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作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褚某某、譚某賠償原告朱作秀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96759.90元(不含被告褚某某、譚某墊付的醫(yī)療費);2、被告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替代賠償責任;3、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27日13時3分許,被告褚某某駕駛鄂Q0S358號東風日產(chǎn)牌小型轎車,沿潛江市章華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章華南路與育才路交叉路口處,其在右側(cè)車道變道欲超越前方左側(cè)車道內(nèi)徐李衛(wèi)所駕浙CC56P0號奧迪牌小型轎車時,遇原告朱作秀駕駛圣寶龍牌電動三輪車沿章華南路東側(cè)的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此路口后,右轉(zhuǎn)彎由東向西經(jīng)人行橫道橫過公路,被告褚某某見此情況采取措施不及,導致其所駕車右前角處與原告朱作秀所駕三輪車左側(cè)相撞后,其所駕車左前側(cè)又與徐李衛(wèi)所駕車右側(cè)尾部輕微相掛,造成原告朱作秀受傷,三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構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
經(jīng)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褚某某、原告朱作秀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徐李衛(wèi)不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
原告朱作秀受傷后,在潛江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78天。
經(jīng)潛江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朱作秀的傷殘程度構成十級傷殘,治療終結時間180天,護理時間90天,后期面部瘢痕整容費用6500元。
原告朱作秀為此支付法醫(yī)鑒定費1900元。
被告褚某某駕駛的鄂Q0S358號東風日產(chǎn)牌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其母被告譚某,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被告褚某某作為侵權人、被告譚某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被告保險公司作為涉案車輛的保險人,對原告朱作秀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上述各項損失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褚某某、譚某承認原告朱作秀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
同時辯稱,1、被告褚某某駕駛的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且原告朱作秀的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其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2、被告褚某某、譚某已為原告朱作秀全額墊付醫(yī)療費35104.93元、因維修鄂Q0S358號車輛支出修理費20250元和施救費730元,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被告保險公司承認原告朱作秀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表示愿意在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朱作秀合理合法的損失。
同時辯稱,1、原告朱作秀主張的誤工費按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行業(yè)標準計算的依據(jù)不足,應按農(nóng)業(yè)行業(yè)標準計算;2、原告朱作秀提交的受損電動車購車收據(jù)及車輛維修卡、照片不能證明電動車損壞情況;3、原告朱作秀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6654.1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的金額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定;4、徐李衛(wèi)也是本案事故的當事人,其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交強險無責賠償責任;5、被告保險公司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法醫(yī)鑒定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jù)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褚某某、原告朱作秀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徐李衛(wèi)不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的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對原告朱作秀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2320.52元,被告褚某某應按事故責任認定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剩余50%的民事責任由原告朱作秀自己承擔。
被告譚某雖系本案涉案的鄂Q0S358號東風日產(chǎn)牌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但其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被告褚某某駕駛的鄂Q0S358號東風日產(chǎn)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朱作秀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上述各項損失依法應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按責任比例予以賠付。
原告朱作秀的各項損失中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費用項下的損失為79635.59元(殘疾賠償金54102元+誤工費15355.73元+護理費7677.86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未超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的損失為50184.93元(醫(yī)療費35104.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240元+營養(yǎng)費2340元+后期治療費6500元),超出了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2500元超出了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朱作秀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91635.59元(79635.59元+10000元+2000元)。
原告朱作秀的剩余經(jīng)濟損失40684.93元(132320.52元-91635.59元),再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50%,即為20342.47元。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替代被告褚某某賠償原告朱作秀各項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1978.06元(91635.59元+20342.47元)。
被告褚某某、譚某已為原告朱作秀墊付的醫(yī)療費35104.93元,由本院從被告保險公司應賠付給原告朱作秀的上述款項中扣除后,返還被告褚某某、譚某。
訴訟中,被告保險公司同意被告褚某某、譚某維修被損壞車輛支出的修理費20250元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院予以確認。
因原告朱作秀與被告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該修理費應由二人各承擔50%,即為10125元。
又因被告褚某某駕駛的鄂Q0S358號東風日產(chǎn)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64998.40元且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故被告褚某某應承擔的修理費10125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抗辯徐李衛(wèi)也是本案事故的當事人,其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交強險的無責賠償責任。
交強險無責賠償并非無條件賠償。
從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來看,徐李衛(wèi)駕駛的浙CC56P0號奧迪牌小型轎車與原告朱作秀及其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并沒有發(fā)生接觸,其與原告朱作秀受到的人身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故承保該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無責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所提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原告朱作秀主張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因其對本案的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重大過錯,由此可以減輕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2000元。
對原告朱作秀主張的超出本院判決確定的損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和法醫(yī)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不屬當事人的爭議范圍,應由本院依法決定。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第十一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賠償原告朱作秀各項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1978.06元(被告褚某某、譚某已為原告朱作秀墊付的醫(yī)療費35104.93元,由本院從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應賠付給原告朱作秀的上述款項中扣除后返還被告褚某某、譚某);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賠償被告褚某某、譚某財產(chǎn)損失10125元;
三、原告朱作秀賠償被告褚某某、譚某財產(chǎn)損失10125元;
四、駁回原告朱作秀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16元,減半收取計1108元,法醫(yī)鑒定費1900元,合計3008元,由原告朱作秀、被告褚某某各負擔15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0104000001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jù)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褚某某、原告朱作秀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徐李衛(wèi)不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的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對原告朱作秀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2320.52元,被告褚某某應按事故責任認定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剩余50%的民事責任由原告朱作秀自己承擔。
被告譚某雖系本案涉案的鄂Q0S358號東風日產(chǎn)牌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但其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被告褚某某駕駛的鄂Q0S358號東風日產(chǎn)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朱作秀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上述各項損失依法應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按責任比例予以賠付。
原告朱作秀的各項損失中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費用項下的損失為79635.59元(殘疾賠償金54102元+誤工費15355.73元+護理費7677.86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未超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的損失為50184.93元(醫(yī)療費35104.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240元+營養(yǎng)費2340元+后期治療費6500元),超出了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2500元超出了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朱作秀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91635.59元(79635.59元+10000元+2000元)。
原告朱作秀的剩余經(jīng)濟損失40684.93元(132320.52元-91635.59元),再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50%,即為20342.47元。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替代被告褚某某賠償原告朱作秀各項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1978.06元(91635.59元+20342.47元)。
被告褚某某、譚某已為原告朱作秀墊付的醫(yī)療費35104.93元,由本院從被告保險公司應賠付給原告朱作秀的上述款項中扣除后,返還被告褚某某、譚某。
訴訟中,被告保險公司同意被告褚某某、譚某維修被損壞車輛支出的修理費20250元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院予以確認。
因原告朱作秀與被告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該修理費應由二人各承擔50%,即為10125元。
又因被告褚某某駕駛的鄂Q0S358號東風日產(chǎn)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64998.40元且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故被告褚某某應承擔的修理費10125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抗辯徐李衛(wèi)也是本案事故的當事人,其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交強險的無責賠償責任。
交強險無責賠償并非無條件賠償。
從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來看,徐李衛(wèi)駕駛的浙CC56P0號奧迪牌小型轎車與原告朱作秀及其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并沒有發(fā)生接觸,其與原告朱作秀受到的人身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故承保該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無責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所提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原告朱作秀主張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因其對本案的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重大過錯,由此可以減輕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2000元。
對原告朱作秀主張的超出本院判決確定的損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和法醫(yī)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不屬當事人的爭議范圍,應由本院依法決定。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第十一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賠償原告朱作秀各項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1978.06元(被告褚某某、譚某已為原告朱作秀墊付的醫(yī)療費35104.93元,由本院從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應賠付給原告朱作秀的上述款項中扣除后返還被告褚某某、譚某);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賠償被告褚某某、譚某財產(chǎn)損失10125元;
三、原告朱作秀賠償被告褚某某、譚某財產(chǎn)損失10125元;
四、駁回原告朱作秀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16元,減半收取計1108元,法醫(yī)鑒定費1900元,合計3008元,由原告朱作秀、被告褚某某各負擔1504元。
審判長:柴克清
書記員: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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