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昌某。
被告:劉某某。
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曾某與被告劉昌某、劉某某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劉昌某、劉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曾某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曾某撤回對被告劉昌某、劉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蔣國森
書記員:周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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