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曹寶振(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
翟某某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代理人:曹寶振,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海興縣。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某的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3170.8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本院認為,根據原被告雙方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責任,被告翟某某在應交強險的分項理賠限額內先行賠付原告曹某某,不足部分由被告翟某某依責按30%的賠償比例直接賠付原告曹某某,原告曹某某應承擔自身損害70%的民事責任。
雙方爭議焦點的裁判理由如下:
三、原告提供的病歷未注明需要加強營養(yǎng)記載,且原告曹某某受傷較輕,本院不予支持。
四、根據原告實際傷情及長期醫(yī)囑記載,應由原告妻子李樹華一人護理,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住院期間護理費為2900元。
五、根據原告受傷部位,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中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確定誤工期限為90日。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未蓋有勞動合同管理機關的印章,其按該勞動合同主張誤工費不符合支持條件,但根據原告提供的誤工證明、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發(fā)生事故前從事制造業(yè),按河北省上年度制造業(yè)標準計算誤工費為39878.4元。
六、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需處理相關事宜,應給付一定數額的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400元。
上述損失合計為22973.20元均屬被告翟某某應賠償項目,由被告翟某某在應投交強險分項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曹某某22973.20元;原告訴請超出本院核準范圍內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翟某某為原告曹某某墊付醫(yī)療費用共計2700元,原告曹某某認可無異議,應在被告翟某某賠償原告曹某某的款項中予以抵頂。
為此,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翟某某按應投交強險分項理賠范圍及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曹某某各項損失20273.20元;
二、駁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xxxx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9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擔245元,被告翟某某承擔3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原被告雙方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責任,被告翟某某在應交強險的分項理賠限額內先行賠付原告曹某某,不足部分由被告翟某某依責按30%的賠償比例直接賠付原告曹某某,原告曹某某應承擔自身損害70%的民事責任。
雙方爭議焦點的裁判理由如下:
三、原告提供的病歷未注明需要加強營養(yǎng)記載,且原告曹某某受傷較輕,本院不予支持。
四、根據原告實際傷情及長期醫(yī)囑記載,應由原告妻子李樹華一人護理,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住院期間護理費為2900元。
五、根據原告受傷部位,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中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確定誤工期限為90日。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未蓋有勞動合同管理機關的印章,其按該勞動合同主張誤工費不符合支持條件,但根據原告提供的誤工證明、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發(fā)生事故前從事制造業(yè),按河北省上年度制造業(yè)標準計算誤工費為39878.4元。
六、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需處理相關事宜,應給付一定數額的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400元。
上述損失合計為22973.20元均屬被告翟某某應賠償項目,由被告翟某某在應投交強險分項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曹某某22973.20元;原告訴請超出本院核準范圍內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翟某某為原告曹某某墊付醫(yī)療費用共計2700元,原告曹某某認可無異議,應在被告翟某某賠償原告曹某某的款項中予以抵頂。
為此,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翟某某按應投交強險分項理賠范圍及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曹某某各項損失20273.20元;
二、駁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xxxx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9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擔245元,被告翟某某承擔384元。
審判長:魏云良
審判員:胡德忠
審判員:劉重重
書記員: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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