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佳歡,河北智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殷克山。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某與被告殷克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殷克山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曹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曹某某撤回對被告殷克山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4160.00元,減半收取208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dān)。(已預(yù)交)
審 判 長 高照陽 人民陪審員 張秀成 人民陪審員 孟兆清
書記員:曹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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