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黑龍江天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其他身份事項不詳,現下落不明。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其貨款304289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12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預付貨款購買原木。2013年7月4日,經雙方結算,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木材預付款50萬元人民幣,被告承諾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付清此款,并出具了欠條。此后,被告交付原告兩車木材,價值195711元,抵償欠款后,尚欠原告貨款304289元。還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4年6月23日,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被告提出和解,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撤回起訴。但被告仍未返還原告貨款。
本院認為,2013年7月4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曹某某出具欠條,約定尚欠原告預付木材款500000元,在欠條中李某某承諾于2013年7月30日前還清欠款。被告應按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原告欠款的義務,被告僅給付原告兩車木材,價值195711元,尚欠304289元,至今未付。原告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償還其304289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償還原告曹某某貨款304289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64元、公告費450元,合計6314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舒 罡 審 判 員 陳怡波 審 判 員 陳國民
書 記 員 王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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