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
曲娜
李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第一營銷部
遲本龍(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
支國斌(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
原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碾子山區(qū)大川蛇洞山旅游有限責任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曲娜(系曲某某女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碾子山區(qū)第二小學教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碾子山區(qū)東安派出所輔警。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第一營銷部。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該公司
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遲本龍,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支國斌,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曲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曲娜,被告李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支國斌、遲本龍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jié)。
通過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5年7月27日17時25分,被告李某某駕駛黑B73305號本田牌小型轎車沿躍進街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躍進街與繁榮路交叉路口時,與沿繁榮路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駕駛的黑BB9606號豪爵125型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此次事故經(jīng)碾子山交警隊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于當日在碾子山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腓骨近端撕脫性骨折、右肘、右膝、雙髁皮膚擦挫傷、頸椎挫傷。原告實際住院治療24天,醫(yī)囑出院后繼續(xù)石膏固定及臥床休養(yǎng)3周,加強營養(yǎng),住院期間陪護1人。李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第一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因曲某某的損失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nèi),故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本案中原告所受損失合理部分為:醫(yī)藥費7545.04元;誤工費4500.00元(100.00元/天45天);護理費6075.00元(135.00元/天45天);伙食補助費1200.00元(50.00元/天24天);交通費37.00元;摩托車修理費690.00元,合計20047.04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曲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20047.04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因曲某某的損失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nèi),故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本案中原告所受損失合理部分為:醫(yī)藥費7545.04元;誤工費4500.00元(100.00元/天45天);護理費6075.00元(135.00元/天45天);伙食補助費1200.00元(50.00元/天24天);交通費37.00元;摩托車修理費690.00元,合計20047.04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曲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20047.04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趙憲斌
書記員:胡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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