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巧某
周某某
余玉林(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潘新國(湖北楚邦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趙志義(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某某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萬軍偉(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
原告方巧某
原告周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余玉林,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新國,湖北楚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志義,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平某某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
負責人石合群,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萬軍偉,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進行訴訟、參與訴訟、答辯、提供證據(jù)、提出回避申請、簽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方巧某、周某某訴被告趙某某、李某某、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彭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高志蘭、曹荔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巧某、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玉林,被告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新國,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志義,被告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軍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被告趙某某駕駛渝B10B18號小客車自羅田縣白廟河往鎮(zhèn)鳳山鎮(zhèn)方向行駛,13時20分許,行至羅田縣鳳山鎮(zhèn)河東街村11組陳家垸路段時,因操作失誤,將前方路右邊行人方鑫(懷抱兩原告之子周世康)、祝鳳芳、陳愛民、方巧梅、夏世恒碰撞,致祝鳳芳當場死亡,方鑫、夏世恒受傷,周世康、方巧梅、陳愛民傷后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發(fā)生。該事故經羅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趙某某駕車未注意安全,操作失誤,是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世康、祝鳳芳、方巧梅、陳愛民、方鑫、夏世恒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方巧某、周某某親屬周世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理應獲得賠償,依法享有請求侵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的權利。該起交通事故給兩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審核如下:
1、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規(guī)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币虮景敢员臼鹿手衅渌勒叩乃劳鲑r償金標準,參照湖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shù)據(jù)中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計算,死亡殘疾賠償金497040元(24852元/年×20年×100%)。
2、喪葬費:本院按湖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shù)據(jù)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計算為21608.5元。
3、誤工費:二原告主張誤工費用為10000元。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3000元。
4、交通費:二原告主張交通費為5000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周世康死亡,交通費用必然會產生,故本對交通費用酌情認定為2000元。
5、住宿費:二原告主張住宿費7400元,應其提供的票據(jù)形式不合法,故本院不予支持。
6、精神撫慰金:因周世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給二原告精神造成極大痛苦,原告方要求給付撫慰金應予支持,但主張50000元,本院認為其要求過高,本院結合當?shù)厣钏降茸们檎J定為30000元較適宜。
以上六項經濟損失共計為553648.5元。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被告趙某某駕車未注意安全,駕車會車操作失誤時,是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二原告親屬周圍世康在此事故中無責任。被告李某某雖是渝B10B18號小客車的登記車主,但在本案中無任何過錯,依法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六條 ?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本案被告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同時承保了渝B10B18號小客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交強險部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親屬周世康死亡及祝鳳芳、方巧梅、陳愛民死亡,方鑫、夏世恒受傷,而二原告因其親屬周圍世康死亡造成的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及因祝鳳芳、方巧梅、陳愛民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和方鑫、夏世恒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已經超出了被告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總額,故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應按方巧梅、祝鳳芳、陳愛民、周世康死亡所造成的損失及方鑫、夏世恒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比例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及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進行賠付。即被告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25300元。因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的賠付義務,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綜上,二原告因其親屬周世康死亡造成的未獲得賠償?shù)挠嘞聯(lián)p失335470.5元(553648.5元-25300元-192878元),應由被告趙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某某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方巧某、周某某因其親屬周世康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25300元。
二、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方巧某、周某某因其親屬周世康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335470.5元(553648.5元-25300元-192878元)。
三、駁回原告方巧某、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均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15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上訴費3015元,款匯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方巧某、周某某親屬周世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理應獲得賠償,依法享有請求侵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的權利。該起交通事故給兩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審核如下:
1、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規(guī)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币虮景敢员臼鹿手衅渌勒叩乃劳鲑r償金標準,參照湖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shù)據(jù)中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計算,死亡殘疾賠償金497040元(24852元/年×20年×100%)。
2、喪葬費:本院按湖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shù)據(jù)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計算為21608.5元。
3、誤工費:二原告主張誤工費用為10000元。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3000元。
4、交通費:二原告主張交通費為5000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周世康死亡,交通費用必然會產生,故本對交通費用酌情認定為2000元。
5、住宿費:二原告主張住宿費7400元,應其提供的票據(jù)形式不合法,故本院不予支持。
6、精神撫慰金:因周世康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給二原告精神造成極大痛苦,原告方要求給付撫慰金應予支持,但主張50000元,本院認為其要求過高,本院結合當?shù)厣钏降茸们檎J定為30000元較適宜。
以上六項經濟損失共計為553648.5元。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被告趙某某駕車未注意安全,駕車會車操作失誤時,是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二原告親屬周圍世康在此事故中無責任。被告李某某雖是渝B10B18號小客車的登記車主,但在本案中無任何過錯,依法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六條 ?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本案被告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同時承保了渝B10B18號小客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交強險部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親屬周世康死亡及祝鳳芳、方巧梅、陳愛民死亡,方鑫、夏世恒受傷,而二原告因其親屬周圍世康死亡造成的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及因祝鳳芳、方巧梅、陳愛民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和方鑫、夏世恒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已經超出了被告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總額,故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應按方巧梅、祝鳳芳、陳愛民、周世康死亡所造成的損失及方鑫、夏世恒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比例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及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進行賠付。即被告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25300元。因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的賠付義務,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平某某保重慶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綜上,二原告因其親屬周世康死亡造成的未獲得賠償?shù)挠嘞聯(lián)p失335470.5元(553648.5元-25300元-192878元),應由被告趙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某某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方巧某、周某某因其親屬周世康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25300元。
二、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方巧某、周某某因其親屬周世康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335470.5元(553648.5元-25300元-192878元)。
三、駁回原告方巧某、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均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15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審判長:彭萍
審判員:高志蘭
審判員:曹荔
書記員: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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