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縣某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任志軍(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王松樹(河北任丘利民法律服務所)
原告文安縣某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文安縣城北環(huán)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任志軍,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松樹,任丘市利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文安縣某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訴被告陳某某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公司的的委托代理人任志軍、被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松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之間能夠互相印證,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某公司認為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故對原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文安縣某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某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文安縣某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之間能夠互相印證,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某公司認為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故對原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文安縣某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某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文安縣某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國旺
審判員:宗三強
審判員:宋志強
書記員:史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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