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融興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劉陽
李某
王某某
王某某
李某某
姜某某
胡某某
原告拜泉融興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拜泉縣內(nèi)。
法定代表人丁雪,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陽,居民身份證號碼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行職工,住黑龍江省拜泉縣XX鎮(zhèn)XX街。
被告李某,居民身份證號碼230XXXXXX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拜泉縣XX鄉(xiāng)XX村。
被告王某某(李某之夫),居民身份證號碼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拜泉縣XX鄉(xiāng)XX村。
被告王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230XXXXXX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拜泉縣XX鄉(xiāng)XX村。
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之夫),居民身份證號碼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拜泉縣XX鄉(xiāng)XX村。
被告姜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拜泉縣XX鄉(xiāng)XX村。
被告胡某某(姜某某之妻),居民身份證號碼230XXXXXX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拜泉縣XX鄉(xiāng)XX村。
原告拜泉融興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融興銀行)與被告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融興銀行委托代理人劉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融興銀行訴稱:2015年3月16日,被告李某與王某某、王某某與李某某、姜某某與胡某某以糧食收購需要為由,組成農(nóng)戶聯(lián)保貸款小組向我行申請貸款。
經(jīng)我行審查批準,雙方簽訂《農(nóng)戶聯(lián)保貸款合同》,李某與王某某貸款50000.00元,王某某與李某某50000.00元,共計100000.00元。
月利率為8.375‰,借款期限7個月,并約定了相應違約責任。
該筆借款由被告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罰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我行按規(guī)定向被告方發(fā)放貸款100000.00元,合同履行期滿后,被告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未能完全履行償還借款義務,截止到2016年7月4日,被告李某與王某某尚欠本金50000.00元,利息2865.73元,合計52865.73元;被告王某某與李某某尚欠本金50000.00元,利息2836.45元,合計52836.45元。
共計105702.18元。
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還款構成違約,按借款合同約定從逾期之日起按利率加收50%的罰息。
貸款到期后我行多次派出業(yè)務人員進行催收,被告仍未能全部履行償還借款義務,為維護我行合法利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王某某償還貸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應利息和逾期罰息;要求被告王某某與李某某償還貸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應利息和逾期罰息;要求被告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未出庭答辯,也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材料。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法庭提交農(nóng)戶聯(lián)保貸款合同一份及貸款發(fā)放憑證兩份,用以證實借款人李某與王某某、王某某與李某某、姜某某與胡某某在原告處簽訂借款合同,李某與王某某、王某某與李某某分別獲得50000.00元貸款的事實;如逾期償還借款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50%罰息;以及證實在借款時約定借款人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相互之間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
被告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對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被告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當庭質(zhì)證的權利,本院經(jīng)分析認證后予以確認其存在借款及擔保的事實,并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由于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實借貸雙方具有消滅借貸及承擔連帶保證事實的證據(jù),故認定被告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仍未全部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實,及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融興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借貸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現(xiàn)合同履行期滿,借款人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未按約定完全履行清償義務,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又因《農(nóng)戶聯(lián)保貸款合同》中約定被告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至起訴日未超出保證期間,約定的保證范圍及于原告訴訟請求的款項,故對原告主張的由上述六被告對尚欠借款本息、逾期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
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未能履行債務的,作為債權人有權選擇由債務人履行債務或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且作為該種類型的保證人并不享有先訴抗辯的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王某某償還原告拜泉融興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本金50000.00元及計算至2016年7月4日所產(chǎn)生的尚欠貸款利息(包括逾期罰息)2865.73元,合計52865.73元,及自2016年7月5日起以該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罰息(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負連帶償還責任;
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償還原告拜泉融興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本金50000.00元及計算至2016年7月4日所產(chǎn)生的尚欠貸款利息(包括逾期罰息)2836.45元,合計52836.45元,及自2016年7月5日起以該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罰息(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被告李某、王某某、姜某某、胡某某負連帶償還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還款義務后,均有權向被保證人追償。
上述款項合計:105702.18待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由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14.00元被告李某、王某某負擔1207.00元;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負擔120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融興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借貸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現(xiàn)合同履行期滿,借款人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未按約定完全履行清償義務,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又因《農(nóng)戶聯(lián)保貸款合同》中約定被告李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至起訴日未超出保證期間,約定的保證范圍及于原告訴訟請求的款項,故對原告主張的由上述六被告對尚欠借款本息、逾期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
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未能履行債務的,作為債權人有權選擇由債務人履行債務或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且作為該種類型的保證人并不享有先訴抗辯的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王某某償還原告拜泉融興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本金50000.00元及計算至2016年7月4日所產(chǎn)生的尚欠貸款利息(包括逾期罰息)2865.73元,合計52865.73元,及自2016年7月5日起以該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罰息(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胡某某負連帶償還責任;
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償還原告拜泉融興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本金50000.00元及計算至2016年7月4日所產(chǎn)生的尚欠貸款利息(包括逾期罰息)2836.45元,合計52836.45元,及自2016年7月5日起以該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罰息(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被告李某、王某某、姜某某、胡某某負連帶償還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還款義務后,均有權向被保證人追償。
上述款項合計:105702.18待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由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14.00元被告李某、王某某負擔1207.00元;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負擔1207.00元。
審判長:馬卓越
審判員:劉欣欣
審判員:王亞茹
書記員: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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