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金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呂寶勤,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戴志金,河北戴志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清花餃子館,
法定代表人馬玉寶,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愛軍,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承德市金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被告大清花餃子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經審查,原告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39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884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初嘯
書記員:王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