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馮營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馮營子鎮(zhèn)馮營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朝彬,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翠珍,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民族師范學院(原承德民族師范高等??茖W校),住所地承德市高教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建,職務院長。
原告承德市馮營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河北民族師范學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承德市馮營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劉翠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河北民族師范學院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承德市馮營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河北民族師范學院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007年1月7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被告,承德市審計局已對工程項目進行了審計,并于2010年1月25日出具了審計報告,原、被告應依據(jù)審計報告進行結算工程款。審計工作完成后,被告應當及時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還款順序沒有約定,被告分期給付原告工程款應先償還屆期利息,再償還工程款。截止至2010年1月25日被告已給付原告工程款5207000.00元,尚欠663400.00元,被告應自審計報告作出后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利息計算公式為應付工程款減本期付款加上期利息然后乘基準利率乘計息天數(shù)除360天。2010年1月26日至2010年2月4日發(fā)生利息875.69元,2010年2月4日至2011年1月12日發(fā)生利息26157.82元,2011年1月12日至2011年6月3日發(fā)生利息10157.78元,2011年6月3日至2013年9月16日發(fā)生利息38783.53元,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26日發(fā)生利息1873.21元。上述期間內被告給付原告的款項應先支付利息然后支付工程款,至2013年9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7848.03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民族師范學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承德市馮營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77848.03元。
二、被告河北民族師范學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承德市馮營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自2013年9月26日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77848.03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80.00元,由原告負擔6000.00元,被告負擔40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付 軍 人民陪審員 馬文順 人民陪審員 王 忠
書記員:付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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