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某
徐若童(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李世昌(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
原告房某某(曾用名房鵬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滿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滿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李世昌,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房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于2013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另一方有權(quán)要求賠償損失。原告房某某雇被告楊某某在原告處開車從事貨物運輸,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已經(jīng)形成了事實的合同關系。被告楊某某已按約定完成了原、被告約定的運輸義務,原告訴稱該車輛的損壞是被告楊某某過失造成的和被告向原告借支款均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原告訴請的借支款為自己書寫,被告不認可,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房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原告房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付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另一方有權(quán)要求賠償損失。原告房某某雇被告楊某某在原告處開車從事貨物運輸,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已經(jīng)形成了事實的合同關系。被告楊某某已按約定完成了原、被告約定的運輸義務,原告訴稱該車輛的損壞是被告楊某某過失造成的和被告向原告借支款均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原告訴請的借支款為自己書寫,被告不認可,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房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原告房某某承擔。
審判長:鄒鳳和
書記員:姜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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