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興臣,系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興臣,系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良,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唐萬生,系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徐某某、徐某某訴被告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11日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徐某某、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興臣,路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萬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徐某某訴稱,債權人徐貴、張淑芳現(xiàn)已死亡,徐某某、徐某某分別為徐貴的長子、次子,再無第一順序繼承人,被告路橋公司為經(jīng)營需要,從徐貴處借款4000元,多次索要該筆借款,未果。故徐某某、徐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路橋公司給付借款4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路橋公司辯稱,1、徐某某、徐某某訴稱向路橋公司借款不是事實,而是購買工程機械設備的入股款,且多次領取了分紅;2、徐某某、徐某某提供的“借款憑證”雖有“借款”二字,但其不具備出具日期、無償還日期限及利率約定,也無股權轉債權的記載,不具備借貸憑據(jù)要件;3、徐貴交的工程機械入股款4000元屬實,多次領取了分紅款,故入股本金不予返還,但路橋公司尚欠徐貴分紅款4132元。
經(jīng)審理查明,涉案關系人徐貴于1989年去世,其妻子張淑芳于1998年4月去世。原告徐某某、徐某某分別為徐貴的長子、次子。徐貴原系密山市公路管理站職工,密山市公路管理站為了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成立了“密山市北琴海筑路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但該公司未進行工商登記,密山市公路管理站以該公司購買機械設備的名義向其單位職工募股集資,用于購買工程機械設備。徐貴去世后其應受領的補發(fā)工資由密山市公路管理站以其名義募集機械入股款4000元,該站并以徐貴的名義出具了股金收據(jù)。1997年至2000年期間,徐貴應分得相應的股利由徐某某領取。此后,因企業(yè)改制,該筆股金由密山市公路管理站轉入被告路橋公司。路橋公司接收該股權并以書面的形式以徐貴的名義出具了借款憑證。該憑證載明:“編號:442,交款人:徐貴,金額:¥4000.00元(人民幣)肆仟元整,借款人: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在借款人處加蓋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密山市公路管理站出具的股金收據(jù)由路橋公司收回。2004年后,路橋公司未向徐某某、徐某某分取紅利。徐某某、徐某某多次向路橋公司索要該筆款項未果?,F(xiàn)訴至法院,要求路橋公司給付借款4000元。
本院認為,密山市公路管理站以涉案關系人徐貴的名義將其應補發(fā)的工資出資入股并向其繼承人分取了遠高于利息標準的紅利,符合股權性質的特征,該款項的性質應為股金。原告徐某某、徐某某提出該筆款項系借款的性質,與本院查明認定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確認?;诿苌绞泄饭芾碚緦⑿熨F等職工的入股股金轉入本案被告路橋公司、路橋公司接受并為以徐貴的名義出具了借款憑證、徐貴的繼承人亦無異議等事實,可以確認在徐貴的繼承人徐某某等與路橋公司之間以該筆股金形成了權利義務關系。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徐某某、徐某某提供的借款憑證上雖無借、還款時間及利息約定的記載、形式上存有瑕疵,但憑證上的借款人、借款金額明確,故不影響徐貴的繼承人與路橋公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路橋公司提出該筆款項的性質仍系股權,徐某某、徐某某應享有紅利而不是借款的抗辯意見,其應當提供該入股股金轉入路橋公司后證明原股東身份及款項的屬性系股權的證據(jù),本案其所作的庭審陳述雖在邏輯判斷上有其合理性,但缺乏其它有效證據(jù)佐證,不能對抗徐某某、徐某某提供的借款憑證,徐某某、徐某某的證據(jù)效力大于路橋公司的陳述,據(jù)此可以確認本案原、被告之間爭議的款項性質系由股權轉為債權的事實成立。綜上所述,徐某某、徐某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jù),路橋公司應當償還徐某某、徐某某借款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徐某某、徐某某借款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黑龍江北琴海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剛
書記員: 蔡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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