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主,住黑龍江省雞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效桐,黑龍江法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黑建一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哈平路7號。
法定代表人:任立軍,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濱,身份證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建一公司書記,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三大動力汽輪三道街115棟1單元402室。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勝,身份證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建一公司項目經理,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和平二道街98號3單元2樓1號。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黑建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雞商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告徐某某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黑民終字第115號民事裁定書,將該案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效桐,被告黑建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濱、許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黑建一公司給付原告徐某某材料款3235886元。事實和理由:2010年黑建一公司在承建恒山區(qū)奮斗小區(qū)棚戶區(qū)改造住宅樓工程時,下屬第一項目部衡陽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衡陽公司)在承建奮斗小區(qū)12#、13#、16#、17#、18#、19#樓工程時,衡陽公司與徐某某簽訂鋼材買賣協(xié)議,約定鋼材價格為每噸5300元,不含稅,賒貨期限為45天,每月30日結算。徐某某按照雙方約定,送貨到奮斗小區(qū)12#至19#樓工地,衡陽公司驗收接貨并給徐某某出具驗收單。后徐某某多次向衡陽公司索要貨款,衡陽公司分多次付給徐某某材料款134萬元,并向徐某某出具欠條,承諾余款于2013年底前還清,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給付義務。
黑建一公司辯稱,被告公司中標進場后,未同衡陽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簽屬任何分包協(xié)議也未設立衡陽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恒山項目經理部,只是為便于管理并尊重天津奧維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此前的承包方式,按分片編定為黑龍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奮斗小區(qū)四標段第一項目部,并為其刻制“技術專用章”以供現場編制技術內業(yè)資料使用。衡陽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原告所訴買賣合同所形成的欠條不是黑建一公司所出具,黑建一公司與徐某某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本院經核實認定如下:原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中證實2012年7月30日前六個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是由天津市奧維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所撥付,即先期撥款為6066萬元,對該證據的證明內容予以采信。
依據以上已確認的證據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認定本案案件事實如下:雞西市恒山區(qū)奮斗小區(qū)系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qū)改造工程,該工程立項后,天津奧維公司為發(fā)包人,與衡陽公司等六家公司分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衡陽公司的建設內容為該小區(qū)12#-23#樓的土建、裝飾、給排水、電器照明及弱電工程。2009年12月3日恒山區(qū)棚改辦作為發(fā)包方,將奮斗小區(qū)工程公開招標,黑建一公司取得了該工程一期(四標段12#-13#樓)、二期(14#-21#樓)、三期(22#-29#樓)的施工權,并于2009年12月14日、2010年1月14日與棚改辦分別簽訂了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后,天津奧維公司為甲方、黑建一公司為乙方,簽訂了《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為奮斗小區(qū)12#-29#樓工程的總承包單位。乙方在項目所在地成立分支機構,專門負責奮斗小區(qū)項目建設問題,并將相應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留在甲方項目所在地保管,并配專人隨時配合甲方處理分公司與施工有關事宜;甲方在收到政府撥款后,應及時給乙方及施工單位撥付稅管費及工程款?!薄秴f(xié)議書》簽訂后,衡陽公司等六家公司繼續(xù)依據其與天津奧維的協(xié)議對奮斗小區(qū)施工,黑建一公司負責工程宏觀管理、證照辦理及稅費繳納等工作。2011年7月15日,甲方恒山區(qū)棚改辦,乙方黑建一公司第一項目部、衡陽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工程內容為奮斗小區(qū)12#、13#、16#、17#、18#、19#、20#樓未完工程,未完工程量按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確定的工程量為準。工程承包范圍為按圖紙設計的全部工程。乙方在施工前甲方應借付一部分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剩余工程款甲方按形象進度確定每半月撥款結算一次,使工程可以能夠啟動施工。甲方對乙方的撥款方式,乙方在施工前向甲方借付300萬元,其中農民工工資100萬元,由黑建一駐地經理許勝和區(qū)勞動監(jiān)察大隊監(jiān)督發(fā)放,其余材料款每天按施工單位形象進度報給黑建一許勝經理,審核后,由黑建一公司報給恒山區(qū)棚改辦,經工程部審核合格后,每天付三家材料商材料款,材料款只能是用于償付以前工程的拖欠材料款,付完200萬元為止。黑建一工程部同意,本合同以衡陽公司的名稱簽訂?!焙贤虾闵絽^(qū)棚改辦、黑建一公司、衡陽公司加蓋公章。衡陽公司自與天津奧維簽訂協(xié)議后,即開始了對約定工程的施工。在其施工期間,自2010年5月起在徐某某處購買鋼材,2011年11月3日,黑建一公司代衡陽公司向徐某某支付衡陽公司鋼材欠款10萬元,截至2012年1月2日,衡陽公司欠付徐某某鋼材款3235886元,2012年1月2日,衡陽公司為徐某某出具欠條一份,內容:“今欠徐某某鋼材款4575886元,減去已付1340000元,還欠3235886元,此款限期在2013年底之內全部還清。欠款人莫仕芳?!鼻窏l加蓋“衡陽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恒山區(qū)項目經理部”公章。2012年2月3日,衡陽公司為徐某某出具結算說明一份,內容:“經衡陽公司恒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莫仕芳與徐某某就拖欠材料款一事,雙方對賬清算完畢,送貨、驗收單全部收回,雙方以欠條為準,雙方不得反悔。”結算說明亦加蓋“衡陽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恒山區(qū)項目經理部”公章。此后,衡陽公司未向徐某某付款。
2013年,恒山區(qū)棚改辦出具證明一份,內容:黑建一公司在2010年總承包奮斗小區(qū)工程,設有6個項目部,其中衡陽公司是第一項目部,項目部名稱為衡陽縣第一建設工程公司恒山區(qū)項目經理部。另查明,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蒸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裁定宣告衡陽公司破產。徐某某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申報債權。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黑建一公司與衡陽公司在本案中系何種法律關系,黑建一公司是否應承擔衡陽公司與徐某某之間因買賣合同產生的償還材料款的給付責任。衡陽公司原系衡陽縣建設局管轄的國家中型總承包建筑二級集體所有制施工企業(yè),主營范圍為建筑安裝、裝飾裝璜、道路工程、市政工程、預制構件、機構修理、建筑材料、家具、經營方式為承包工程、自產自銷、服務。其為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建設施工企業(yè),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應獨立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并承擔民事義務。衡陽公司依據與奧維公司的合同對奮斗小區(qū)的部分工程進行建設,施工過程中徐某某向衡陽公司施工的奮斗小區(qū)工程供應鋼材,與其形成買賣關系的相對方為衡陽公司,為其出具欠條及結算說明上加蓋的公章“衡陽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恒山區(qū)項目經理部”,代表的亦是衡陽公司,而非黑建一公司。恒山區(qū)棚改辦出具的證明雖說明衡陽公司為黑建一公司下設項目部,但該說明不能證實衡陽公司與黑建一公司存在法律上的隸屬關系,不能改變衡陽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性質。綜觀本案事實,恒山區(qū)棚改辦為奮斗小區(qū)的建設方,黑建一公司替代了天津奧維公司的總承包地位成為后期總承包方,衡陽公司及六家施工單位為分包單位。衡陽公司并非為黑建一公司的下設部門,衡陽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單位,其進行的民事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按上述規(guī)定,黑建一公司應對衡陽公司的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及對衡陽公司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黑建一公司非為本案買賣合同的相對方,不應對衡陽公司與徐某某達成的買賣合同所產生的欠款承擔給付責任。被告黑建一公司雖于2011年11月3日向徐某某支付過10萬元鋼材款,但其是依據棚改辦、黑建一公司、衡陽公司協(xié)議約定由黑建一公司在300萬元范圍內監(jiān)管對恒山區(qū)棚改辦撥付資金的發(fā)放,而非將衡陽公司作為其下設機構對其行為承擔責任,不能由此推定黑建一公司應對衡陽公司剩余的欠款承擔給付責任。原告徐某某關于衡陽公司系黑建一公司設立的項目部的主張無證據證實,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敝?guī)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688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326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季學平 代理審判員于永強 代理審判員高雪峰
書記員: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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