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溧水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區(qū)石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咸陽市涇陽縣。
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117073414327J,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區(qū)涇渭大廈。
法定代表人:姜萬富,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國棟,陜西臻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南二環(huán)東段396號秦電大廈8樓816室。
負責人:朱文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南京市秦淮區(qū)。()特別授權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永順鎮(zhèn)商通大道1號院2號樓四層401、402。
負責人:李欣,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成,江蘇蘇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胡某某、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明、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國棟、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莉、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2573元;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1日08時16分許,在老明線314省道溧水區(qū)青圩路段,胡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陜V×××××的重型貨車在老明線(314省道)溧水區(qū)青圩路段與徐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蘇A**wk3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徐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由被告胡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即入院治療,治療終結后,經鑒定構成傷殘。肇事車輛投保了保險,為此原告該損失應由各被告承擔。
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辯,在本院指的舉證期限內亦未提相關反駁的證據(jù)。
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公司與駕駛員胡某某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3、肇事車輛在本案永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陽光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的損失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4、事故發(fā)生后墊付5000元,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綜上,建議法院核實原告損失,妥善處理。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德融物流公司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2018年3月17日-2018年3月24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3、關于原告各項訴請,待質證時闡述;4、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及評估費。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德融物流公司在我司投保50萬元商業(yè)三責險含不計免賠,2018年3月19日-2018年3月22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3、案涉事故賠償首先應當由交強險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司愿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對原告主張車損未對殘值進行鑒定,我司申請對車輛殘值進行鑒定且予以扣除;5、我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21日08時16分許,在老明線314省道溧水區(qū)青圩路段,胡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陜V×××××的重型貨車在老明線(314省道)溧水區(qū)青圩路段與徐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蘇A**wk3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徐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由被告胡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某某無責任。原告徐某某受傷后即入院治療,共住院19天,花去醫(yī)療費22108.83元,出院診斷:1、閉合性胸外傷:兩側創(chuàng)傷性氣胸,兩肺挫傷,兩肋骨骨折(右第1肋,左1-3肋骨折,右5、6肋骨折可疑),兩側胸腔積液;2、頜面部外傷,下唇貫通傷,前庭溝撕裂傷;3、左大腿軟組織挫傷。治療終結后,經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徐某某肋骨骨折6根以上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同時鑒定其誤工期限共計以90日為宜,護理期限共計以60日為宜,營養(yǎng)期限共計以60日為宜。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認為,1、該鑒定屬單方委托,申請人不知情,未參與鑒定過程,鑒定結論不客觀,不公正;2、依據(jù)被鑒定人徐某某出院記錄,右第1肋骨、左第1-3肋骨骨折、右側第5、6肋骨骨折可疑,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原告徐某某肋骨骨折6根以上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該鑒定結論與實際傷情不符,故對該鑒定結論不認可,要求申請重新鑒定。庭審中,被告對原告提供的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等檢材進行質證,對真實性均無異議,事故發(fā)生前,原告在南京市溧水區(qū)登峰磁性材料加工廠工作,徐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導致其在住院治療及休息期間工資被所在單位停發(fā)。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請對蘇A×××××號寶駿牌車輛殘值進行定損。庭審后,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函告,該車的殘值為4700元為宜。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意對該車殘值的補充定損4700元,并撤回申請。
同時查明,陜V×××××的重型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胡某某與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勞務關系。該車在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車責不計免賠條款,該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墊付各種費用5000元。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院的醫(yī)療費收費收據(jù)、用藥清單、病歷、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單、證明、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及相關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利益受損,被告應依法予以賠償。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由被告胡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某某無責任,依據(jù)合法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合法有效的證據(jù),并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表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訴訟過程中,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認為原告的損傷不構成傷殘,申請重新鑒定。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北景钢校腊藏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在庭審中已對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進行了質證,對真實性均無異議;該鑒定意見由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涉及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的研究和分析。原告提供的南京東南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是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作出的,對傷者徐某某傷后經相關治療,結合治療病歷記錄,影像學資料,進行了詳細檢查、閱片,有明確分析說明。被告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該鑒定意見書的相反證據(jù),故對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對原告提供的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予以采信。胡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對原告方所舉證據(jù)質證權利和對本案實體抗辯權的放棄,為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據(jù)以上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本案的責任主體及責任負擔應作如下確認: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guī)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首先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某應在保險公司賠償后,依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比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胡某某與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勞務關系,且該事故系胡某某提供勞務過程中發(fā)生的,故該賠償責任應由接受勞務的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承擔。同時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付責任。對原告各項訴訟請求的認定如下:1、原告主張的醫(yī)藥費22108.83元,經審查,該費用屬原告的合理費用,且有相關的票據(jù),雙方均表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本院認為,因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醫(yī)療費中存在非醫(yī)保用藥的項目、金額、及醫(yī)保范圍內有相同療效的替代性用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342元(19天×18元天),經查,原告住院19天,標準按18元天計算符合相關規(guī)定,雙方均表無異議,原告此請求本院予以確認;3、營養(yǎng)費1200元(60天×20元天),結合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原告的營養(yǎng)期限為60天,其計算標準每天20元,雙方均表無異議,原告此項請求本院確認為1200元(60天×20元天);4、護理費7200元(60天×120元天),本院認為,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根據(jù)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所出具的傷殘鑒定結論,原告護理確定為1人,原告主張護理由其妻子護理,標準120元天,雖提供證明,但未提供其它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該標準本院不予采信。護理標準可參照同等級別的護工標準90元天計算,原告該請求,本院認定為5400元(60天×90元天);5、誤工費16740元(186元天×90天),被告質證認為,需要原告提供后期銀行流水予以確定。本院認為,誤工費系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應獲得卻因侵權行為無法得到的利益損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關于“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的規(guī)定,認定誤工費應以被侵權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進行考量,即只要受害人有勞動能力且因侵權行為導致喪失勞動機會并使得收入客觀減少的情形,就應當賠償誤工費。本案中,原告受傷,受傷后住院19天,結合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確認其誤工時間為90日。原告主張186元天,雖提供證明,但未提供其它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該標準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誤工標準,根據(jù)原告的工作性質,本院參照2017年江蘇省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年計算,原告該請求可確認為10756.1元(90天×43622元365天);6、鑒定費2900元、評估費2320元,共計5220元,系原告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本院予以認定;7、殘疾賠償金87244元(43622元年×20年×10%),根據(jù)原告在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原告因交通事故構成一處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本院予以采信,結合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一直在城鎮(zhèn)工作,故可按照2017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年計算殘疾賠償金,原告該請求本院予以確認;8、精神撫慰金,綜合本案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以等綜合因素,本院酌情認定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并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予以賠付;9、交通費1000元,本院酌情認定500元;10、車損46519元,訴訟中,原告同意扣除殘值4700元,故車損為41819元,雙方均表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原告的合理損失確定為179589.93元。首先由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120900.1元(其中醫(yī)療費限額項下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項下108900.1元,財產損失限額項下2000元,含精神撫慰金),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58689.83元,因被告胡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扣除其鑒定費2900元、評估費2320元,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53469.83元。對不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內的損失5220元,由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承擔,扣除其已墊付5000元,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還應賠償原告22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賠償原告徐某某120900.1元;
二、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原告徐某某53469.83元;
三、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徐某某5220元,扣除其已墊付5000元,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還應賠償原告徐某某220元;
三、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應給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75元,由被告陜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陸曉洪
書記員: 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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