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雙元
周辰(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謝玉彬
原告:徐雙元,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漢族,涿州市百尺竿鎮(zhèn)馮村542號。
委托代理人:周辰,男,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玉彬,男,成年,涿州市百尺竿鎮(zhèn)花園村。
上列原被告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徐雙元于2013年12月3日起訴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玉彬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從原告處購買材料,共欠原告材料款15870元并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材料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主張,本院應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玉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欠款15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從原告處購買材料,共欠原告材料款15870元并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材料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主張,本院應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玉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欠款15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張凌濤
審判員:朱慧姝
審判員:杜海濤
書記員:韓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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