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彭某某,系王某之母。原告:王某某。原告:彭某某。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榮德,湖南湘龍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遺彪,湖南共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荊州市大運通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瓊,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胡某某。被告:鄭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市分公司。被告: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鵬。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中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代進,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25680元,撫養(yǎng)費321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誤工費3600元,住宿費932元,交通費1752元,伙食費206元。2.被告張某、荊州大運通公司與被告胡某某承擔連帶責任。3.被告人民財保沙洋支公司、國元農保湖北分公司、人民財保東營分公司、人民財保綏中支公司在保險責任內承擔責任。被告鄭某某承擔交強險應賠的110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3日1時許,張某駕駛鄂DA21**/DA21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二廣高速公路湖北襄荊段荊襄向1619KM+600M處時,在慢速車道追幢正排隊等候通行的由張志紅駕駛的湘UN89**小型轎車,并向前推移湘UN89**車,又撞上前方由胡某某駕駛的魯EE59**/魯EGW**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魯EE59**/魯EGW**掛車被撞后向前推移,又撞上由鄭某某駕駛的鄂FDB2**輕型廂式貨車,導致鄂FDB2**車被撞后向前推移,又與劉國鋒駕駛的遼P743**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湘UN89**車駕駛人張志紅、乘車人王明先和彭承勇三人當場死亡。胡某某、鄭某某、劉國鋒分別在人民財保東營分公司、國元農保湖北分公司、人民財保綏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王明先的死亡對其家庭造成重大財產(chǎn)損失,同時給其家人帶來巨大精神傷害,各被告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jīng)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三支隊荊門大隊依法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張某系荊州大運通公司的駕駛員,按照法律規(guī)定,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某雖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與事故的發(fā)生無直接因果關系。與事故的發(fā)生無直接因果關系不能等同于與死亡的發(fā)生無直接因果關系。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不代表一定有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可以看出其駕駛的魯EE59**/魯EGW**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后下部未按規(guī)定安裝下防護裝置。正是其未安裝這種防護裝置,才導致彭承勇乘坐的車輛被撞入其車下致其死亡。這種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chǎn)法》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運輸活動造成人員傷亡,不僅應承擔賠償交強險范圍內的責任,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鄭某某雖無責任,但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000元。被告張某、荊州大運通公司辯稱,1.本案交通事故屬實。2.本案中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賠償應首先由各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3.原告訴請的相關項目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4.本案中張某是荊州大運通公司的司機,雇員在雇傭合同中造成人身損害的由公司承擔責任。被告人民財保沙洋支公司辯稱,一、原告部分訴請過高,沒有法律依據(jù),1.關于死亡賠償金,原告要求王明先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證據(jù)不足。原告所提供的在城鎮(zhèn)和其岳父一家居住的證明,系派出所出具的,根據(jù)公安部的規(guī)定,派出所等公安機關不在對外出具關于居民居住情況的證明,該證據(jù)明顯是超越公安機關職權范圍的證據(jù),系違法證據(jù),其在社區(qū)出具在城區(qū)居住的證明系復印件,沒有提供原件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且沒有提供房屋產(chǎn)權和租賃合同,提供的城鎮(zhèn)打工證明,沒有提供工資單及其勞動合同來證明,明顯證據(jù)不足,不能夠證明其為城鎮(zhèn)居民,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其標準應按湖北省農村居民標準計算。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三個被撫養(yǎng)人均為農業(yè)戶口,被撫養(yǎng)人王某某、彭某某、王某都在農村生活居住,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湖北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關于出庭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對于受害人因處理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進行賠償,對其出庭產(chǎn)生的費用非交通事故賠償?shù)捻椖?,且計算的標準明顯過高,即使計算誤工費只能按照3人3天,按居民服務行業(yè)進行計算。二、被告胡某某沒有安裝防護裝置對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被告胡某某的車輛沒有安裝防護裝置與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但與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沒有安裝防護裝置,致使張志紅駕駛的車輛直接被撞到胡某某的車底,加速了受害人的死亡,據(jù)此,被告胡某某與其保險公司對三受害人死亡后果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國元農保湖北分公司辯稱,1.在核實相關證件后,本公司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進行賠償。2.本案有多名傷者,本公司交強險按比例分攤賠付。3.本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評估費。被告人民財保綏中支公司辯稱,1.遼P743**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主車交強險[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財產(chǎn)無責100元應由有責方在交強險內賠償)],被保險人為楊月。保險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0時至2018年9月12日24時。2.因我公司未接到遼P743**號車輛報案,對車輛車架號、發(fā)動機號、駕駛證、行駛證等主要信息未能查驗,故我公司不能確認本次事故的車輛是我公司承保的標的車,事故發(fā)生至今也未受到任何索賠材料,故我公司不能承擔賠償責任。3.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四)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所以本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人民財保東營分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的主體不是我公司,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2.若法院判令我公司承擔責任,則我公司僅在交強險無責賠付范圍內分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且應當為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其他三者傷亡人員保留必要份額。3.依據(jù)保險條款約定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A1原告身份證、戶口及小孩出生證明復印件,證據(jù)A2結婚證復印件,證據(jù)A3王明先生前在城鎮(zhèn)居住的證明材料,證據(jù)A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jù)A6張某駕駛證、居民身份證和車輛保險單復印件,證據(jù)A7王明先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復印件,證據(jù)A8人民財保東營分公司、國元農保湖北分公司、人民財保綏中支公司保險單復印件,證據(jù)B1王某某出具的領條兩張,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核認定如下:證據(jù)A4王明先在單位上班由單位出具的證明,結合其居住生活的情況,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予以采信;證據(jù)A9交通費、就餐費及住宿費票據(jù)經(jīng)核算共2890元。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3日01時02分許,張某駕駛鄂DA21**/DA21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二廣高速公路湖北襄荊段荊襄向1619KM+600M處時,在慢速車道追撞正排隊等候通行的由張志紅駕駛的湘UN89**小型轎車,并向前推移湘UN89**車,又撞上前方由胡某某駕駛的魯EE59**/魯EGW**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魯EE59**/魯EGW**掛車被撞后向前推移,又撞上由鄭某某駕駛的鄂FDB2**輕型廂式貨車,導致鄂FDB2**車被撞后向前推移,又與劉國鋒駕駛的遼P743**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湘UN89**車駕駛人張志紅、乘車人王明先和彭承勇三人當場死亡,鄂FDB2**車駕駛人鄭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9月1日,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三支隊荊門大隊作出高警荊門公交認字[2017]第00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志紅、胡某某、鄭某某、劉國鋒、王明先和彭承勇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魯EE59**/魯EGW**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身后下部,雖未按規(guī)定安裝下防護裝置,但與事故的發(fā)生無直接因果關系。原告王某某、彭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荊州大運通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先行支付受害家屬155000元,其中40000元作為荊州大運通公司與受害人家屬協(xié)商,經(jīng)雙方同意作為死者的喪葬費,5000元作為死者家屬處理交通事故事宜相關的生活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必要的開支。同日,王某某領到高速交警三支隊荊門大隊代荊州大運通公司轉交王明先喪葬費3萬元。同年9月1日,王某某再次領到高速交警三支隊荊門大隊代荊州大運通公司轉交王明先交通事故賠償金125000元。死者王明先的被撫養(yǎng)人為其父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母彭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女王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王某某、彭某某育有四子女。另查明,鄂DA21**/DA21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荊州大運通公司,被告張某系該車的駕駛人。鄂DA21**/DA21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人民財保沙洋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單號:PDZAxxxx]和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單號:PDAAxxxx(牽引車商業(yè)險),PDAAxxxx(掛車商業(yè)險)];胡某某系魯EE59**/魯EGW**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該車在人民財保東營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單號:PDZAxxxx(牽引車交強險)、PDAAxxxx(牽引車商業(yè)險)、PDAAxxxx(掛車商業(yè)險)];鄭某某系鄂FDB2**輕型廂式貨車的駕駛人,該車在國元農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單號:xxxx010(交強險)];劉國鋒系遼P743**重型倉柵式貨車的駕駛人,該車在人民財保綏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單號:PDZAxxxx(交強險),PDAAxxxx(商業(yè)險)]。二〇一七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386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32677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20040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51415元。經(jīng)審核,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為:死亡賠償金58772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8557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誤工費2400元,住宿費932元,交通費1752元,伙食補助費206元,共計908580元。本院認為,被告張某駕駛鄂DA21**/DA21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導致四原告的親屬王明先死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鄂DA21**/DA21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荊州大運通公司,被告張某系該車的駕駛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應與雇主荊州大運通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王明先的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號《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精神,如果確實有證據(jù)可以證明農村戶口的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鎮(zhèn)生活超過一年,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在遭受交通事故傷亡時,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來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北景钢?,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龍山縣民安街道辦事處蔬菜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可以證明死者王明先生前與其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居住在城鎮(zhèn),在遭受交通事故傷亡后時,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來賠償。故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為587720元(29386元/年×20年)。關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撫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北景傅膿狃B(yǎng)人為王明先在城鎮(zhèn)生活居住,其被扶養(yǎng)人王某亦跟著母親、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在城鎮(zhèn),生活費標準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來看,王某某、彭某某生活費標準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王某撫養(yǎng)費為160320元(20040元/年×16年÷2人),王某某的撫養(yǎng)費為45090元(20040元/年×9年÷4人),彭某某的撫養(yǎng)費為80160元(20040元/年×16年÷4人),因上述三人的年賠償總額未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經(jīng)核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為28557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認定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及本地生活水平、侵權人的賠償能力,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受害人的年齡、家庭情況,本院支持精神撫慰金30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根據(jù)原告提交的餐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票據(jù),其在庭審中訴請的住宿費932元、交通費1752元、伙食費206元,為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問題。原告未提供誤工時間及收入狀況證明,誤工費標準應依據(jù)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32677元,原告的誤工費,結合立案庭審所需時間的實際情況,依2人計算應為2400元,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支持。本案中,經(jīng)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三支隊荊門大隊認定被告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志紅、胡某某、鄭某某、劉國鋒無責任。對于本案中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應先由事故中相關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承擔按受害人不同比例確定的人身損害損失和相應車損。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被告人民財保沙洋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受害人應得比例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荊州大運通公司和張某連帶賠償,原告已從被告荊州大運通公司領取的賠償金依法予以扣減。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彭某某、王某、王某某、彭某某與被告張某、荊州市大運通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荊州大運通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下稱人民財保沙洋支公司)、胡某某、鄭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應原告要求追加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市分公司(下稱人民財保東營分公司)、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稱國元農保湖北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中支公司(下稱人民財保綏中支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院同意并追加被告后,依法送達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后于2017年12月20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某、王某某及四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榮德、王遺彪,二被告張某、荊州大運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梅平,被告國元農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某某、胡某某、人民財保沙洋支公司、人民財保東營分公司、人民財保綏中支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原告彭某某、王某、王某某、彭某某經(jīng)濟損失908580元,其中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362808.9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3688.03元,被告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3688.0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中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3688.03元;余額534706.90元由被告張某與荊州市大運通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含被告荊州市大運通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已賠付的120000元)。二、駁回原告彭某某、王某、王某某、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390元,減半收取7195元,由被告張某與荊州市大運通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門?;壑?,戶名: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7040104000898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如自覺履行的,標的款項匯至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戶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帳號:xxxx66,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金蝦支行。
審判員 蔣國森
書記員:劉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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