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正雪,系黑龍江鶴鄉(xiā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原告彭某某與被告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某某經(jīng)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彭某某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原告欠款2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償還原告欠款30000元,尚欠20000元被告至今償還。
本院認為,原告彭某某與被告呂某某之間的借款真實、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故對原告彭某某要求被告呂某某償還欠款20000元的訴訟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某償還原告彭某某欠款200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呂某某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宋維剛 審判員 王立軍 審判員 高 虹
書記員:李澤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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