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
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廣場支行。
負責人:陳永貴,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代理):蔡承富,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彭某某與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廣場支行(以下簡稱:建行荊門廣場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建行荊門廣場支行的負責人陳永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承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存款10000元及利息(年息按2.925%計算);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31日,原告到被告處存款,被告的工作人員劉蘭為原告在存折一本通上存了10000元的定期存款。2016年3月25日,原告到被告處存款時,因被告的工作人員馮友明操作時打印機出了故障,被告當日為原告換了一本新的定期存折(存折冊號001*2),漏錄了2014年12月31日原告存的定期10000元款項。2017年3月原告才發(fā)現少了一筆10000元款項。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返還,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付。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稱被告建行荊門廣場支行在為其更換新的定期存折(尾號為11662編號為001*2)時,漏登了2014年12月31日其存的定期10000元款項,沒有事實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彭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根旺
書記員: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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