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XX。
被告侯XX。
原告張XX與被告侯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馬燮陽獨任審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侯XX與原告張XX的大姨姐張曉麗系初中同學,2013年8月6日經張曉麗聯(lián)系,被告侯XX向原告張XX借款人民幣300,000.00元,約定2014年4月6日前歸還借款。2013年8月6日當天,被告侯XX給原告張XX出具了借據和收款收據各一張。此筆借款被告侯XX至今未給付?,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侯XX償還借款人民幣300,0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2015年11月4日經原告張XX申請,本院將被告侯XX位于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華豐社區(qū)4組政府6號家屬樓6樓602室的房產予以查封。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借款人為原告出具的借據,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借款關系的存在,原告將借款300,000.00元交給被告,被告亦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一份,故原告履行了出借義務。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償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0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訴訟中,被告辯稱其是為郝文忠取錢,但沒有直接證據予以證實,且原告也不予認可,依據被告出具的借據及收款收據,均能證明被告系本案借款人,故對被告上述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故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侯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XX借款人民幣300,000.00元。
案件受理費5,800.00元減半收取2,900.00元,保全費2,020.00元由被告侯XX負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馬燮陽
書記員:鄭瑩 申請執(zhí)行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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