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學銀,系黑龍江維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玉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肖玉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中,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張某某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間,張某某將位于五大連池市朝陽鄉(xiāng)朝陽村九間房的27.6畝土地轉讓給李文學,李文學于1994年將該地轉讓給肖玉某。二輪土地承包,五大連池市朝陽鄉(xiāng)朝陽村將該土地確權給肖玉某,并給肖玉某頒發(fā)了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2004年5月29日,經(jīng)五大連池市朝陽鄉(xiāng)農(nóng)村合作經(jīng)濟組織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該27.6畝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歸張某某所有,2005年9月1日,張某某提起行政訴訟,2005年11月25日,五大連池市法院下發(fā)(2005)五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五大連池市朝陽鄉(xiāng)人民政府和五大連池市朝陽鄉(xiāng)朝陽村委會1998年二輪承包時給肖玉某頒發(fā)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2006年8月12日,五大連池市法院作出(2006)五民初字第6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肖玉某將五大連池市朝陽鄉(xiāng)朝陽村九間房27.6畝土地退還給張某某,肖玉某不服,提起再審,2007年11月8日,五大連池市法院下發(fā)(2007)五民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書,以不屬法院管轄為由,撤銷了(2006)五民初字第685號民事判決書,因張某某、肖玉某爭議的土地已在其它案件中多次處理過,屬同一訴訟標的、同一理由重復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5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索遠宏 審 判 員 王永祥 人民陪審員 康 樂
書記員:劉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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